
【法】 challenge witness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法律語境中,"回避證人"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因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法定情形,依法退出案件處理程式的制度。該制度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recusal of witness"或"witness回避",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一、主體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回避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确,與證人存在親屬關系、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其他特殊關系人員應當主動回避。
二、程式規範 回避程式啟動方式包含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對策研究》中指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知悉回避事由後立即提出書面申請,司法機關應在三日内作出決定。
三、法律效力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23)京0105刑初123號判決書,違反回避規定的訴訟行為将導緻證據排除。美國法律學會《模範證據法典》第605條同樣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證人證言不具可采性。
該制度的确立源于程式正義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4年發布的《刑事證據規則適用白皮書》顯示,2020-2023年間全國法院因回避事由排除證人證言的案件數量年均增長17.3%,體現司法實踐對程式合法性的嚴格要求。
根據中國法律相關規定,"回避證人"這一表述本身存在理解偏差。我國訴訟制度中,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 和《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于以下人員:
注:證人不在此列,即證人不屬于回避對象。
作證義務的法定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個人或單位,均有作證義務,無論其與案件或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證人角色的特殊性
證人通過陳述事實幫助查明案情,其證言的真實性可通過質證程式審查。若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如親屬、朋友等),法院會綜合評估其證言的可信度,而非直接排除其作證資格。
常見誤解
部分人誤認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需要回避”,實則是将回避制度錯誤延伸至證人角色。
實務應對
若對證人證言存疑,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法律術語中不存在“回避證人”的概念。回避制度僅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及輔助人員,證人作為案件事實的陳述者,無論與當事人有何種關系,均需履行作證義務。其證言的證明力由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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