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gregate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financial group
【經】 consortium; financial clique; financial group; financial plutocracy
syndicate
法人財團(Corporate Consortium)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實體,由多個法人或組織基于共同經濟目标聯合組成,通過協議實現資源共享與風險共擔。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主體性
法人財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民法典》第87條完成登記注冊,擁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可獨立承擔債務并參與訴訟。例如中國中信集團聯合體在海外基建項目中,即以法人財團形式承擔合同義務。
聯合運營架構
根據商務部《企業聯合體備案管理辦法》,成員企業通過股權交叉或協議聯盟構建決策委員會,典型如"中車-西門子高鐵技術財團",通過技術專利池共享實現研發協同。
資産專用性特征
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2024年度報告指出,這類組織常形成專用性資産池,如粵港澳大灣區科創財團建立的聯合實驗室,其設備與知識産權需通過特别清算程式處置。
此類組織形态在《跨國企業白皮書(2024)》中被确認為新型經濟聯合體,尤其適用于"一帶一路"大型基建項目的投标與實施。其法律邊界由《反壟斷法》第十九條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特别規定進行制約。
“法人財團”通常指“財團法人”,是以特定財産為基礎、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以下是詳細解釋:
財産基礎
財團法人以捐助的獨立財産為成立基礎,財産需專用于公益目的(如教育、文化、環保等),禁止私用。
例如:基金會、私立學校、博物館等均屬于財團法人。
非營利性與公益性
其設立目的是社會公益,而非成員利益分配。活動範圍和宗旨由捐助人意志決定,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并登記。
組織結構
無成員或股東,僅有執行機構(如理事會)管理事務,不設成員大會。
對比項 | 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 |
---|---|---|
成立基礎 | 財産集合(如捐助) | 成員集合(如股東、會員) |
目的 | 公益為主 | 營利或非營利均可 |
決策機制 | 無成員,由章程或理事會決策 | 成員大會或股東會決策 |
典型示例 | 基金會、慈善機構 | 公司、行業協會 |
(來源:)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來源、5、7、10等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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