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vironment court
【法】 environment law
環境法庭(Environmental Court/Tribunal)指專門審理環境與資源保護類案件的司法機構,其核心職能是通過專業化審判解決環境糾紛、監督環境執法、推動生态法治。以下從漢英對照及法律内涵角度解析:
審理企業排污侵權、政府環境決策争議、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糾紛等,例如對污染企業判處生态修複責任(如“補植複綠”) 。
審查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如罰款、停産整治),确保行政權力依法行使 。
受理檢察院、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代表公共利益追究生态損害責任 。
權威參考來源:
環境法庭是指專門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司法機構,其核心職責在于處理涉及環境污染、生态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等領域的法律糾紛。以下從定義、職責、形式及背景等方面綜合說明:
環境法庭是司法體系中針對環境資源案件設立的專業審判機構,常見形式包括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及巡回法庭等。它主要審理涉及自然資源開發、環境污染責任、生态損害賠償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案件,旨在通過專業化審判加強環境保護法治化。
我國環境法庭的實踐始于2007年貴陽清鎮環保法庭的設立,隨後逐步推廣至全國。截至2014年,已有16個省份設立134個環境法庭或類似機構。其設立初衷是應對環境問題複雜化、專業化的需求,但實際運行中面臨案件數量較少(年均約3萬件)與地方保護主義等挑戰。
環境法庭的設立體現了司法對生态環境保護的重視,有助于提升環境治理效能和國際形象。然而,其發展仍需克服法律制度銜接不足、公衆參與度低等問題,未來需進一步優化專業審判機制和跨部門協作。
如需更詳細數據或案例,可參考、3、6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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