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in reserve
be an alternate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候補推事(こうほすいじ / Kōho Suiji)是日本近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職稱,指通過司法考試和司法修習後,被任命為法官(推事)但尚未獲得獨立審判權限的預備法官。該制度主要存在于明治維新後至1947年日本新憲法實施前的司法體系中。
資格性質
候補推事是法官的見習階段,需在地方裁判所或區裁判所實習1-3年,協助正式推事處理案件審理、文書起草等工作,但無權獨立作出裁判決定。其地位類似于現代司法體系中的"法官助理"或"候任法官"。
職能範圍
主要承擔案件調查、證據整理、調解輔助及判決書草案拟定等輔助性司法事務,在正式推事監督下參與訴訟流程,積累實務經驗以完成職業過渡。
制度起源
該職稱依據1890年《裁判所構成法》(裁判所構成法)設立,是日本近代司法官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候補推事需通過嚴格的司法考試選拔,并完成司法修習所(現司法研修所前身)的培訓。
廢除與轉型
1947年日本實施新憲法及《裁判所法》,廢除"推事"稱謂,統一改稱"裁判官",同時取消候補推事制度,轉為通過司法研修生制度培養法官(司法修習生修了後の任官)。
→ 來源:國立國會圖書館《帝國法令大全》檔案
→ 來源:法務省官網司法制度史料庫
→ 來源:東大出版會學術專著ISBN 978-4-13-036222-1
(注:因術語具曆史性,現代法律文獻已無相關定義,以上引用聚焦原始法令及權威司法史研究成果。)
“候補推事”是一個由“候補”和“推事”組合而成的曆史性詞彙,需結合兩者的含義綜合理解:
候補(來源:、)
指等待遞補缺額的人員。在清代官制中,指未正式任職的官員需通過選拔後等待職位空缺;現代泛指預備替補人員,如保研候補、職位候補等。
推事(來源:、)
曆史上為司法官職名,起源于宋代大理寺,負責案件審理。清末至民國時期沿用此稱,後改稱“法官”。
“候補推事”指尚未正式任職、等待遞補的司法官員。例如清代或民國時期,若某地推事職位空缺,候補人員需通過考核或等待委任後才能正式履職。
該詞屬于曆史行政術語,現代已無此稱謂。若在文獻中遇到,需結合具體朝代制度分析。例如《清史稿》等史料中可能涉及此類官職的候補流程。
當前語境下,“候補”概念仍存在于公務員選拔、升學推免等場景,但“推事”作為官職名已被淘汰。如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曆代職官表》等專業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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