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sirability
acceptability; after sb.'s fancy; suit
【計】 consensus
"合意性"是一個複合法律及社會學概念,其核心含義指向雙方或多方基于共同意願達成的協調狀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合意性"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sensuality",強調契約或協議形成過程中參與者主觀意願的高度契合。在漢英對譯實踐中,《牛津法律術語辭典》将其擴展為"mutually agreed nature",特指民事行為中各方意思表示無瑕疵且形成雙向認同的屬性。
從法律實務角度,《中國民法典》第134條對"合意性"作出規範闡釋,要求民事法律行為需包含"真實意思表示的交互一緻性",這一解釋與英國《契約法重述》中的"meeting of minds"原則形成跨法系呼應。在商業談判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2條款将合意性細化為"要約與承諾在實質性條款上的鏡像吻合"。
語言學家Halliday在《功能語法導論》中指出,漢語"合意性"在語用層面包含三層語義維度:主體自主性(voluntariness)、條款互惠性(reciprocity)以及結果可執行性(enforceability)。這種多維特征使其區别于單純的"一緻性"(consistency),更強調動态協商過程中達成的平衡狀态。
“合意性”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程度,強調自願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例如商業談判或日常交往中,各方需通過理解與妥協實現共同認可的目标。
特指偏好的嚴格單調性:若商品組合Y的數量均≥X且不完全相同,則Y嚴格優于X。例如更多商品量優于更少,體現經濟選擇的理性假設。
古漢語中意為“符合心意”或“表達共同意願”,如《國語》記載“詩所以合意”,強調通過文字達成情感共鳴。
提示:實際使用中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法律場景強調程式合法性,經濟模型側重數學表達,日常語境則偏向共識達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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