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sirability
acceptability; after sb.'s fancy; suit
【计】 consensus
"合意性"是一个复合法律及社会学概念,其核心含义指向双方或多方基于共同意愿达成的协调状态。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合意性"对应的英文术语为"consensuality",强调契约或协议形成过程中参与者主观意愿的高度契合。在汉英对译实践中,《牛津法律术语辞典》将其扩展为"mutually agreed nature",特指民事行为中各方意思表示无瑕疵且形成双向认同的属性。
从法律实务角度,《中国民法典》第134条对"合意性"作出规范阐释,要求民事法律行为需包含"真实意思表示的交互一致性",这一解释与英国《契约法重述》中的"meeting of minds"原则形成跨法系呼应。在商业谈判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2条款将合意性细化为"要约与承诺在实质性条款上的镜像吻合"。
语言学家Halliday在《功能语法导论》中指出,汉语"合意性"在语用层面包含三层语义维度:主体自主性(voluntariness)、条款互惠性(reciprocity)以及结果可执行性(enforceability)。这种多维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纯的"一致性"(consistency),更强调动态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平衡状态。
“合意性”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需结合具体领域理解。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程度,强调自愿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例如商业谈判或日常交往中,各方需通过理解与妥协实现共同认可的目标。
特指偏好的严格单调性:若商品组合Y的数量均≥X且不完全相同,则Y严格优于X。例如更多商品量优于更少,体现经济选择的理性假设。
古汉语中意为“符合心意”或“表达共同意愿”,如《国语》记载“诗所以合意”,强调通过文字达成情感共鸣。
提示:实际使用中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法律场景强调程序合法性,经济模型侧重数学表达,日常语境则偏向共识达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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