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nd-by arrangements
【計】 preemergency; stand-by; stand-by application
【經】 stand by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備用協定"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standby agreement"或"contingency arrangement",指為應對潛在風險而預先制定的補充性協議。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附屬性法律地位 作為主合同的補充條款存在,通常約定特定觸發條件(如債務違約、不可抗力事件)生效。其法律效力遵循《民法典》第158條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國際條約應用 在政府間協議中,該機制常見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5條臨時適用條款,例如2024年《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的技術援助備用條款。
金融領域實踐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的"Standby Arrangement"機制可作為典型參考,該制度通過預先審批的貸款額度安排,幫助成員國應對國際收支危機。
該術語的英譯需注意語境差異:"standby"強調待命狀态,"contingency"側重偶發事件應對。世界銀行法律文件庫顯示,在跨境基建項目中,89%的PPP合同包含此類風險防控條款。
“備用協定”是“協定”這一法律術語的衍生概念,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協定”的基本定義及“備用”的功能性來理解。以下是分點解釋:
協定的基本定義
協定指雙方或多方經過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或文件,通常用于國際關系、貿易、軍事等領域,例如《朝鮮停戰協定》。其形式既可以是正式條約,也可以是臨時性安排。
“備用”的附加含義
“備用”指預先準備、在主要方案失效時啟用的替代性措施。因此,“備用協定”通常指在主要協議基礎上制定的補充性條款,用于應對突發情況或主要條款無法執行時的替代方案。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效力與特點
備用協定需經各方正式籤署,與主協定具有同等約束力,但僅在觸發預設條件時生效。其内容通常更簡潔,側重于應急性和可操作性。
備用協定是通過協商預先制定的替代性條款,旨在保障主協定執行過程中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常見于需應對複雜風險的國際、商業及技術合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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