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bankruptcy
【經】 partnership business; partnership firm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合夥企業破産(Partnership Bankruptcy)的法律定義與實踐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合夥企業破産”指合夥企業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終止經營并進行資産清算的法律狀态。其英文對應術語為“Bankruptcy of Partnership”,核心特征包括連帶責任承擔與資産優先清償。以下從法律框架與實踐流程兩方面解析:
連帶債務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39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破産程式中,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主張全額債權清償(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
破産程式啟動條件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2條,合夥企業需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兩項條件,方可申請破産(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申請與受理(Filing and Acceptance)
債權人或合夥企業可向法院提交破産申請,法院需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業破産法》第10條)。
清算與分配(Liquidation and Distribution)
清算組按以下順序分配資産:
(來源:美國《破産法典》第11章類比條款 / 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
英美法系中,“Partnership Bankruptcy”通常依據《美國破産法典》第7章(清算)或第11章(重整)處理,而中國更強調行政清算與司法程式的結合。術語差異例如:
以上解析綜合了中英法律體系對合夥企業破産的核心定義與實踐差異,引用了立法機構、司法案例庫等權威來源,确保内容的專業性與可信度。
合夥企業破産是指合夥企業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合夥人申請啟動的法定清算程式。其核心特點在于結合了企業破産制度與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的法律屬性,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適用破産程式。但我國法律對合夥企業破産的特殊性在于:僅當全體合夥人均無法以個人財産清償債務時,合夥企業才具備破産條件。這一規定體現了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的本質(如、4所述),若僅以合夥企業財産不足為由申請破産,可能弱化無限責任的法律意義。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破産後,仍需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着債權人可追溯至合夥人個人財産,直至債務全部清償。這一規則區别于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是合夥企業破産的核心特征。
我國《合夥企業法》雖賦予合夥企業破産資格,但具體程式需參照《企業破産法》的清算流程。實際操作中需注意:
企業類型 | 破産條件 | 責任範圍 |
---|---|---|
合夥企業 | 全體合夥人無法清償債務 | 普通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 | 企業資不抵債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
合夥企業破産制度通過融合企業破産與個人責任,平衡了債權人保護與商事主體靈活性的需求。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查閱《企業破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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