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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英文解释翻译、合伙企业破产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artnership bankruptcy

分词翻译:

合伙企业的英语翻译:

【经】 partnership business; partnership firm

破产的英语翻译: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专业解析

合伙企业破产(Partnership Bankruptcy)的法律定义与实践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合伙企业破产”指合伙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终止经营并进行资产清算的法律状态。其英文对应术语为“Bankruptcy of Partnership”,核心特征包括连带责任承担与资产优先清偿。以下从法律框架与实践流程两方面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要素

  1. 连带债务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额债权清偿(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

  2. 破产程序启动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合伙企业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项条件,方可申请破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库)。

二、破产程序的关键阶段

  1. 申请与受理(Filing and Acceptance)

    债权人或合伙企业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需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10条)。

  2. 清算与分配(Liquidation and Distribution)

    清算组按以下顺序分配资产: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
    • 税款
    • 普通债权人债务

      (来源: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类比条款 /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三、国际对比与术语差异

英美法系中,“Partnership Bankruptcy”通常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或第11章(重整)处理,而中国更强调行政清算与司法程序的结合。术语差异例如:

以上解析综合了中英法律体系对合伙企业破产的核心定义与实践差异,引用了立法机构、司法案例库等权威来源,确保内容的专业性与可信度。

网络扩展解释

合伙企业破产是指合伙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合伙人申请启动的法定清算程序。其核心特点在于结合了企业破产制度与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属性,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法律定义与适用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适用破产程序。但我国法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在于:仅当全体合伙人均无法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时,合伙企业才具备破产条件。这一规定体现了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本质(如、4所述),若仅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为由申请破产,可能弱化无限责任的法律意义。

2.破产程序启动主体

3.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破产后,仍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追溯至合伙人个人财产,直至债务全部清偿。这一规则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合伙企业破产的核心特征。

4.法律程序与实践操作

我国《合伙企业法》虽赋予合伙企业破产资格,但具体程序需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清算流程。实际操作中需注意:

与其他企业的对比

企业类型 破产条件 责任范围
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无法清偿债务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资不抵债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通过融合企业破产与个人责任,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商事主体灵活性的需求。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查阅《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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