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ltra damages
【醫】 extra-
【經】 damages
額外損害賠償(Extracompensatory Damages)是法律術語,指在普通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基礎上,因侵權方存在惡意、欺詐或重大過失行為,法院判決其額外支付的賠償金。其核心功能包括懲罰侵權者、威懾潛在違法行為,以及補償受害者因侵權行為産生的非直接經濟損失。
從法律依據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2條明确規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産損失的計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則細化了可主張的賠償範圍,為額外損害賠償提供了基礎法理依據。
該賠償類型主要適用于三類場景:
與普通賠償的本質差異體現在:普通賠償遵循“填平原則”僅覆蓋實際損失,而額外損害賠償采用“超補償标準”,金額可達實際損失的3-5倍。例如美國專利侵權判例中,故意侵權者可被判處3倍賠償(35 U.S.C. § 284)。
“額外損害賠償”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不同法律語境,其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解釋:
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通常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若存在可預見的間接損失(如因違約導緻的利潤損失),可能被認定為“額外”賠償部分。例如國際貨物買賣中,違約方除賠償貨物價差外,還需承擔對方因延遲交貨産生的倉儲費用等。
在侵權責任領域,當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部分法律體系允許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例如:
建議具體案件中需結合司法管轄地法律及合同約定條款判斷賠償範圍。如需專業法律意見,請咨詢屬地律師以獲取準确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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