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property
合夥財産(Partnership Property)指合夥人為實現共同經營目的而投入或積累的共有資産集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規定,合夥財産由合夥人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産構成,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屬性。
其法律特征包含三方面:
來源複合性
包含合夥人原始出資(現金、實物、知識産權等)及經營增值部分,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确的“合夥期間新增資産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産”原則。
管理共同性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26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財産處分需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責任連帶性
企業債務清償時,合夥財産優先用于償還,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規則在《民法典》第973條中有明确規定。
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合夥財産”對應"partnership assets"(《元照英美法詞典》),而國際商法領域多采用"joint venture property"表述跨境合夥情形。
合夥財産是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産,其定義、構成和法律性質如下:
合夥財産指由合夥人共同享有的財産集合,包括出資、經營收益和其他合法取得的財産。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在清算前不得分割該財産。
如需進一步了解財産份額分配或債務承擔規則,可查閱《合夥企業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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