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serted children
by; quilt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he fruit of the womb
【法】 exitus
"被遺棄的子女"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因父母主動放棄撫養義務或客觀環境導緻失去監護的未成年人群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該術語對應英文"abandoned children",指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被監護人以藏匿、轉移等方式故意脫離監護關系的情形。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牛津英漢雙解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父母未盡法定撫養責任,且持續超過6個月未履行經濟供給與生活照料義務的未成年子女"。該定義包含三個要件:主觀遺棄故意、客觀撫養缺失狀态、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23年兒童保護報告》數據顯示,中國每年約4.2萬例兒童遺棄案件,其中92%發生在出生後72小時内。這種現象涉及《刑法》第261條遺棄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司法解釋強調需區分臨時監護缺失與惡意遺棄的界限。
在跨文化比較中,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将"abandoned child"定義為超過30天未獲父母聯繫且無經濟支持的未成年人,強調時間要素與證據鍊要求。這與我國司法解釋中"情節惡劣"的認定标準存在法系差異。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被遺棄的子女"指因父母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而喪失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或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下從四個維度進行解釋:
一、法定定義與法律特征
二、權利與救濟途徑
三、特殊情形處理
四、法律依據
主要涉及《民法典》第1067條(撫養費請求權)、《刑法》第261條(遺棄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禁止遺棄)。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維權流程或賠償标準,建議查看、4、6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比特修改布安氏液不使用的陳舊的處理的一緻性單元式邏輯部件遞增比率保險單二羧基纖維素改良颚夾鉗跟蹤頻率工作崗位上培訓會計的各個專門化方面毽子交錯飾紋計工員極化超電勢敬老院梅格蘭氏丸美元市場夢樣癫痫噴氣式飛機潤滑油平衡酶前庭神經外側核的敲詐勒索者親同類性熱硫化膠生物半衰期水系指示劑瞬變擴展法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