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ief executive; chief magistrate; chief of the executiv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行政首長"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Administration",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中依法行使最高行政決策權的負責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定職權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作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首長,領導國務院工作。地方層面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二條,省長、市長、縣長等均為本級政府的行政首長。
權力責任體系 行政首長制度包含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制的結合,如《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明确重大事項需經國務院全體會議讨論決定,但最終決策權仍屬總理。
漢英術語差異 相較于英語體系中"Mayor"或"Governor"側重選舉屬性,中文"行政首長"更強調"行政系統内最高負責人"的職務性質,這在《立法法》關于行政法規制定權限的規定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行政首長”是政府機構中的核心領導職務,其含義和職能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行政首長指在行政機關中擔任最高領導職務的官員,對管轄範圍内的行政事務負全面責任。例如,國務院總理、省長、市長均屬此範疇。該概念既包括法定的首長(如憲法明确規定的職務),也涵蓋依職權推定的首長。
責任集中性
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首長對管轄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并承擔首要責任。例如在安全生産領域,行政首長是第一責任人,副職則對分管領域負責。
職權法定性
職權源于法定職位,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集體讨論基礎上作出決策。如國務院總理需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讨論重大決策。
職能多維性
包含四大核心職能: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我國實行雙重負責制:既要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也要對上級行政機關負責。例如省長需向省人大報告工作,同時執行國務院的行政指令。
政績雙重性
溫家寶提出的“經濟發展是政績,安全生産也是政績”理念,體現了行政首長需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多重責任。
權力邊界
自由裁量權受法律規範和上級機關約束,如德國州級行政首長需在法定框架内行使職權。
擴展說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等特殊政體下,行政長官的産生方式和職權範圍會有所不同,但核心特征仍保持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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