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ief executive; chief magistrate; chief of the executiv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行政首长"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Administration",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中依法行使最高行政决策权的负责人。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法定职权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作为中央政府的行政首长,领导国务院工作。地方层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二条,省长、市长、县长等均为本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权力责任体系 行政首长制度包含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制的结合,如《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明确重大事项需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但最终决策权仍属总理。
汉英术语差异 相较于英语体系中"Mayor"或"Governor"侧重选举属性,中文"行政首长"更强调"行政系统内最高负责人"的职务性质,这在《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制定权限的规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行政首长”是政府机构中的核心领导职务,其含义和职能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行政首长指在行政机关中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官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负全面责任。例如,国务院总理、省长、市长均属此范畴。该概念既包括法定的首长(如宪法明确规定的职务),也涵盖依职权推定的首长。
责任集中性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对管辖事务拥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首要责任。例如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副职则对分管领域负责。
职权法定性
职权源于法定职位,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策。如国务院总理需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重大决策。
职能多维性
包含四大核心职能: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我国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要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省长需向省人大报告工作,同时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指令。
政绩双重性
温家宝提出的“经济发展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理念,体现了行政首长需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多重责任。
权力边界
自由裁量权受法律规范和上级机关约束,如德国州级行政首长需在法定框架内行使职权。
扩展说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特殊政体下,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范围会有所不同,但核心特征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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