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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英文解釋翻譯、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ttaching creditor

分詞翻譯:

行使的英語翻譯: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扣押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債權人的英語翻譯: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指依法對債務人財産采取扣押措施以實現債權的權利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如下:

一、定義解析 “債權人”(Creditor)指對債務人享有金錢或行為請求權的主體;“扣押權”(Right of Distress/Attachment)是債權人通過司法程式扣留債務人動産或不動産的法定權利。當債權人主動啟動扣押程式時,即構成“行使扣押權”的行為。該權利需經法院裁定方可實施,屬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

二、法律依據與行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債權人行使扣押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 生效法律文書:持有已生效的判決書、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
  2. 履行期屆滿未清償: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義務;
  3. 財産線索明确: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産的具體信息;
  4. 法院審查裁定:經執行法院審查并籤發扣押裁定書。

三、扣押權的行使程式

  1. 申請階段:債權人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財産線索證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
  2. 裁定階段:法院審查後作出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與協助執行單位(來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3. 執行階段:由執行法官現場清點財産、制作清單并加貼封條(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八條);
  4. 後續處置:扣押財産經評估拍賣後,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權人債權。

四、權利限制與禁止情形 法律明确禁止扣押生活必需品(如衣物、糧食)、醫療用品、撫養費支付財産等(來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不動産的扣押需同步辦理查封登記,對抗第三人權利(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五、英譯對照要點 漢英翻譯需注意術語差異:

注:本文法律依據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體條文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查詢權威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是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有權依法扣押債務人財産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扣押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及情形:

一、行使扣押權的情形

  1. 留置權情形
    當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如保管、運輸、加工等合同關系),且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例如,修理廠在車主未支付修理費時,可扣押車輛。

  2. 抵押或質押擔保情形
    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産作為抵押或質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押抵押/質押物,并通過折價、拍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例如,房産抵押貸款中,銀行可扣押抵押房産。

  3. 合同約定占有情形
    根據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産且對方未按期付款的(如租賃合同),占有人可扣押該財産。

二、法律依據與限制

三、債權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可通過扣押財産實現債權,但需通過合法途徑(如協商或訴訟)處置財産,優先受償後需返還剩餘價值。

四、與債務人的關系

債務人若對扣押有異議,可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審查扣押合法性。

行使扣押權的核心是合法占有或有效擔保,且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避免侵害債務人合法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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