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ttaching creditor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經】 lien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指依法對債務人財産采取扣押措施以實現債權的權利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如下:
一、定義解析 “債權人”(Creditor)指對債務人享有金錢或行為請求權的主體;“扣押權”(Right of Distress/Attachment)是債權人通過司法程式扣留債務人動産或不動産的法定權利。當債權人主動啟動扣押程式時,即構成“行使扣押權”的行為。該權利需經法院裁定方可實施,屬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
二、法律依據與行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債權人行使扣押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三、扣押權的行使程式
四、權利限制與禁止情形 法律明确禁止扣押生活必需品(如衣物、糧食)、醫療用品、撫養費支付財産等(來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不動産的扣押需同步辦理查封登記,對抗第三人權利(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五、英譯對照要點 漢英翻譯需注意術語差異:
注:本文法律依據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體條文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查詢權威文本。
行使扣押權的債權人是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有權依法扣押債務人財産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扣押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及情形:
留置權情形
當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如保管、運輸、加工等合同關系),且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例如,修理廠在車主未支付修理費時,可扣押車輛。
抵押或質押擔保情形
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産作為抵押或質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押抵押/質押物,并通過折價、拍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例如,房産抵押貸款中,銀行可扣押抵押房産。
合同約定占有情形
根據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産且對方未按期付款的(如租賃合同),占有人可扣押該財産。
債權人可通過扣押財産實現債權,但需通過合法途徑(如協商或訴訟)處置財産,優先受償後需返還剩餘價值。
債務人若對扣押有異議,可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審查扣押合法性。
行使扣押權的核心是合法占有或有效擔保,且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避免侵害債務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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