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llenger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行使拒絕權利的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a person exercising the right to refusal",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級:
詞源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行使"定義為"執行法定職權的行為"(商務印書館,2016),對應英文"exercise"在法律文本中的精确含義。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明确"right to refusal"特指"法律主體依法拒絕要約或要求的法定資格"(Thomson Reuters,2019)。
構成要件 該術語包含三個法定要素:
“行使拒絕權利的人”指的是能夠主動運用拒絕這一權利來維護自身原則、價值觀或目标的人。這一概念源于畢淑敏在《行使拒絕權》中提出的觀點,強調拒絕不僅是防衛手段,更是一種積極的人生選擇。具體内涵包括:
主動選擇的能力
這類人将拒絕視為對生命方向的主動把控,而非被動妥協。正如文中提到“拒絕……是一種主動的選擇”,他們通過拒絕無關選項(如中“拒絕了九百九十九”),集中精力追求核心目标。
清醒的自我認知
他們明确自身能力邊界與價值排序,懂得“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例如拒絕超出承受範圍的請求,以保障重要事務的完成質量。
對生命負責的态度
畢淑敏指出“生命屬于我們隻有一次”,行使拒絕權的人通過篩選機會,避免将有限的生命消耗在低價值事務上,從而實現更高層次的人生價值。
這類人的行為本質是建立在對自我與環境的深度思考上,通過拒絕實現精神獨立與目标聚焦,最終達成“用唯一的一次生命成就一種事業”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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