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ll right; business firm; profession; capable; carry out; prevail; conduct; go
travel; range; row; soon
【計】 row
【醫】 dromo-
【經】 line
accuse; attack; study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由于搜索結果未提供與"行攻訴訟"相關的直接信息,且該術語可能存在拼寫誤差(疑似應為"行政訴訟"),以下基于法律術語規範及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中文術語:行政訴訟
英文對應: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定義: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并裁決的活動。其核心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
主體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訴訟對象
僅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如制定法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釋義
法律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核心,輔以《行政複議法》等配套法規。
參考:全國人大法律釋義庫
程式特點
來源:中國司法案例網
對比項 | 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
---|---|---|
被告主體 | 行政機關 | 平等民事主體 |
舉證責任 | 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 "誰主張,誰舉證" |
訴訟目的 | 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 | 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
說明:
因未檢索到"行攻訴訟"的權威定義,以上内容基于"行政訴訟"的規範術語及法律框架整理。建議進一步核實術語準确性,并參考《行政訴訟法》原文或司法部釋義以獲取完整信息。
“行攻訴訟”應為“行政訴訟”的筆誤。以下是對“行政訴訟”的詳細解釋: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
訴訟主體
審查對象
法院主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合理性(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地位平等
訴訟中原告與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需滿足:
以上内容綜合了行政訴訟的定義、程式及法律依據,如需完整法條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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