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器指依靠空氣反作用力在大氣層中獲得支撐力并實現飛行的器械,其定義與分類在中英文語境中存在對應性關聯。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民用航空器術語标準》,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旋翼機、氣球、飛艇等類型,區别于依靠火箭發動機的航天器。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國際空中航行公約》中将航空器(Aircraft)明确定義為「能憑借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升力的任何機器」,該定義涵蓋重于空氣和輕于空氣的兩大類别。技術規範層面,國家标準GB/T 3945-2020規定航空器須具備持續飛行能力、可控飛行軌迹及可載人/載物功能三項核心特征。
漢英術語對照顯示,《牛津航空工程詞典》将「航空器」譯為「Aircraft」,特指不依賴天體引力且工作範圍限于地球大氣層内的飛行裝置。該詞在英語語境中排除航天飛機、衛星等太空航行設備。
航空器是指在大氣層内依靠空氣動力或浮力實現飛行的各類飛行器。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通過機身與空氣的相對運動獲得升力,或借助空氣浮力實現飛行。既包含固定翼飛機等主動飛行器,也包含氣球等被動漂浮裝置。
二、主要分類
輕于空氣的航空器
依靠浮力升空,如熱氣球、氫氣球、飛艇。
重于空氣的航空器
通過機翼與空氣相對運動産生升力,包括:
三、法律界定
《民法典》特别指出,民用航空器需具備高速運載工具特征(如客機、運輸機),而低速飛行物(如普通熱氣球)不在此列。
四、常見誤解
雖然飛機是最典型代表,但航空器涵蓋範圍更廣,風筝、竹蜻蜓等簡單飛行物也屬于廣義航空器範疇。
注:完整定義可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各國航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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