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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英文解釋翻譯、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vention on the European patent of the conmmon market

分詞翻譯:

歐洲共同市場的英語翻譯:

【經】 European common market

專利的英語翻譯:

patent
【化】 patent
【經】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patent

公約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專業解析

《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European Common Market Patent Convention),通常指1975年《共同體專利公約》(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 CPC),是歐盟(前身為歐洲共同體)為建立單一、統一的共同體專利體系而制定的重要國際條約。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核心含義及相關要點:

  1. 核心定義與目标

    • 中文釋義: 該公約旨在為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即“歐洲共同市場”)成員國創設一種具有統一效力的專利——“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其核心目标是簡化專利保護程式,消除成員國間的專利地域性壁壘,實現“一次申請、一次授權、在整個共同市場内統一有效、統一執行”的專利制度。
    • 英文釋義: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designed to establish a single, unitary patent right (“Community Patent”) effective throughout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Its primary objective was to streamline patent protection by overcoming national territorial barriers, enabling a “single application, single grant, uniform effect and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ntire Common Market.”
  2. 關鍵内容與機制

    • 統一申請與授權: 基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申請人可通過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單一專利申請。一旦授權,該歐洲專利可被“指定”為共同體專利,自動在所有公約成員國生效,無需在各成員國單獨生效程式。
    • 統一效力與地域範圍: 共同體專利在整個公約覆蓋的成員國領土内被視為單一的、不可分割的權利。其有效性、侵權、限制等法律狀态在整個共同體範圍内是統一的。
    • 統一司法管轄: 公約設立了專門的共同體專利法院系統(雖未完全實現),旨在對共同體專利的侵權、有效性等糾紛提供統一的司法裁決,避免各國法院判決不一緻的問題。這是其區别于傳統歐洲專利的關鍵特征之一。
    • 語言制度: 規定了專利申請和授權的官方語言要求(如授權文本使用英、法、德三種語言之一),并涉及翻譯規則,旨在平衡語言多樣性與法律确定性。
  3. 曆史地位與演變

    • 籤署與未生效: 該公約于1975年在盧森堡籤署,故又稱《盧森堡公約》。盡管經過多次修訂(如1989年《加入協定》),但由于在關鍵問題(如司法管轄權、費用分攤、語言安排)上未能達成所有成員國的共識,該公約從未正式生效。
    • 承繼者: 其建立統一專利制度的理念和目标,最終由《歐洲專利與單一專利法院協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Agreement)和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創建單一專利)所繼承和發展。2013年生效的“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制度和“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可視為《共同體專利公約》精神的現代實現。
  4. 術語對照

    • 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 / 共同體專利公約: European Common Market Patent Convention / 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 (CPC)
    • 共同體專利: Community Patent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 統一效力: Unitary Effect
    • 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 單一專利: Unitary Patent (UP)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需結合相關國際條約背景進行解釋。該名稱可能與以下兩個公約相關,但需注意名稱的準确性和實際應用範圍:

一、核心概念解析

  1. 《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CPC)
    該公約于1975年在盧森堡籤署,目的是統一歐洲專利實體法規則,例如規定“專利權窮竭”原則(即專利産品在共同體市場内首次銷售後,專利權人無權控制後續流通)。其核心目标是讓專利在所有成員國自動生效,無需單獨指定國家,與《歐洲專利公約》(EPC)形成互補。

  2. 《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條約》(盧森堡公約)
    該條約進一步推動專利在共同體範圍内的統一效力,規定經批準的專利在所有成員國直接有效,而非僅限申請人指定的國家。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條約因部分成員國未批準而尚未生效。

二、與《歐洲專利公約》(EPC)的區别

三、現狀與意義

當前實際運行的主要是EPC,而共同體專利公約因法律協調難度較大,尚未全面實施。近年來,歐盟正推動《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試圖通過新機制實現類似目标,但進展緩慢。

用戶提到的“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可能泛指上述兩類公約,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指向。若需更權威的條約文本或最新進展,建議查詢歐盟知識産權局(EUIPO)或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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