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英文解釋翻譯、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vention on the European patent of the conmmon market
分詞翻譯:
歐洲共同市場的英語翻譯:
【經】 European common market
專利的英語翻譯:
patent
【化】 patent
【經】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patent
公約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專業解析
《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European Common Market Patent Convention),通常指1975年《共同體專利公約》(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 CPC),是歐盟(前身為歐洲共同體)為建立單一、統一的共同體專利體系而制定的重要國際條約。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核心含義及相關要點:
-
核心定義與目标
- 中文釋義: 該公約旨在為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即“歐洲共同市場”)成員國創設一種具有統一效力的專利——“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其核心目标是簡化專利保護程式,消除成員國間的專利地域性壁壘,實現“一次申請、一次授權、在整個共同市場内統一有效、統一執行”的專利制度。
- 英文釋義: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designed to establish a single, unitary patent right (“Community Patent”) effective throughout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Its primary objective was to streamline patent protection by overcoming national territorial barriers, enabling a “single application, single grant, uniform effect and enforcement across the entire Common Market.”
-
關鍵内容與機制
- 統一申請與授權: 基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申請人可通過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單一專利申請。一旦授權,該歐洲專利可被“指定”為共同體專利,自動在所有公約成員國生效,無需在各成員國單獨生效程式。
- 統一效力與地域範圍: 共同體專利在整個公約覆蓋的成員國領土内被視為單一的、不可分割的權利。其有效性、侵權、限制等法律狀态在整個共同體範圍内是統一的。
- 統一司法管轄: 公約設立了專門的共同體專利法院系統(雖未完全實現),旨在對共同體專利的侵權、有效性等糾紛提供統一的司法裁決,避免各國法院判決不一緻的問題。這是其區别于傳統歐洲專利的關鍵特征之一。
- 語言制度: 規定了專利申請和授權的官方語言要求(如授權文本使用英、法、德三種語言之一),并涉及翻譯規則,旨在平衡語言多樣性與法律确定性。
-
曆史地位與演變
- 籤署與未生效: 該公約于1975年在盧森堡籤署,故又稱《盧森堡公約》。盡管經過多次修訂(如1989年《加入協定》),但由于在關鍵問題(如司法管轄權、費用分攤、語言安排)上未能達成所有成員國的共識,該公約從未正式生效。
- 承繼者: 其建立統一專利制度的理念和目标,最終由《歐洲專利與單一專利法院協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Agreement)和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創建單一專利)所繼承和發展。2013年生效的“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制度和“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可視為《共同體專利公約》精神的現代實現。
-
術語對照
- 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 / 共同體專利公約: European Common Market Patent Convention / 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 (CPC)
- 共同體專利: Community Patent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 統一效力: Unitary Effect
- 統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 單一專利: Unitary Patent (UP)
權威參考來源:
- 歐洲專利局 (EPO): EPO官網提供了關于歐洲專利制度曆史、共同體專利公約背景以及現行單一專利制度的詳細官方信息(可搜索“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或“History of the Unitary Patent”)。來源:https://www.epo.org
- 歐盟知識産權局 (EUIPO): EUIPO的知識産權門戶網站包含歐盟層面知識産權法律框架的介紹,包括單一專利的相關信息(可追溯其曆史淵源)。來源:https://euipo.europa.eu
-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 (WIPO): WIPO的條約數據庫及文獻資料庫收錄了《共同體專利公約》的文本信息及相關曆史文件。來源:https://www.wipo.int (搜索條約名稱)
- 學術法律數據庫 (如Westlaw, LexisNexis, Kluwer IP Law): 這些平台提供大量關于《共同體專利公約》的曆史分析、未生效原因探讨及其對後續統一專利制度影響的權威法學評論和期刊文章。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需結合相關國際條約背景進行解釋。該名稱可能與以下兩個公約相關,但需注意名稱的準确性和實際應用範圍:
一、核心概念解析
-
《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CPC)
該公約于1975年在盧森堡籤署,目的是統一歐洲專利實體法規則,例如規定“專利權窮竭”原則(即專利産品在共同體市場内首次銷售後,專利權人無權控制後續流通)。其核心目标是讓專利在所有成員國自動生效,無需單獨指定國家,與《歐洲專利公約》(EPC)形成互補。
-
《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條約》(盧森堡公約)
該條約進一步推動專利在共同體範圍内的統一效力,規定經批準的專利在所有成員國直接有效,而非僅限申請人指定的國家。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條約因部分成員國未批準而尚未生效。
二、與《歐洲專利公約》(EPC)的區别
- EPC職能:負責跨國專利申請和審批的統一流程,但授權後的專利仍需在各指定國獨立維護和執行。
- 共同體公約目标:旨在實現專利在共同市場的完全統一效力,解決EPC未涵蓋的實體法問題(如侵權判定、權利行使等)。
三、現狀與意義
當前實際運行的主要是EPC,而共同體專利公約因法律協調難度較大,尚未全面實施。近年來,歐盟正推動《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試圖通過新機制實現類似目标,但進展緩慢。
用戶提到的“歐洲共同市場專利公約”可能泛指上述兩類公約,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指向。若需更權威的條約文本或最新進展,建議查詢歐盟知識産權局(EUIPO)或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的官方文件。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