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 agency contract; contract of commission agency
行纪契约(Commission Agency Contrac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双重法律效果
行纪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但经济收益最终转移给委托人。该特性使其区别于普通委托合同,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至第九百五十八条有专项规定。
商事代理属性
主要适用于进出口代理、证券交易、艺术品拍卖等商业领域,行纪人需具备特定行业资质。根据商务部《商业经纪管理办法》,行纪机构须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
报酬请求权
委托人须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明确约定则参照行业惯例,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终字第482号判决书中得到适用。
英美法系中相近概念为Brokerage Contract,但普通法系更强调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与我国行纪合同的独立性存在法理差异。
行纪契约,又称行纪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类型,其核心是行纪人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以下从定义、特征及法律依据三方面详细解释:
根据、和,行纪契约指行纪人与委托人约定,由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动产买卖、代购代销等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例如,委托某拍卖行出售房产,拍卖行以自身名义与买方签订合同,即属于行纪关系。
主体限定性
委托人可为法人、自然人或组织,但行纪人需经批准具备经营资质,如信托公司、拍卖行等、。
标的特定性
仅限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商业交易,不动产买卖(如房屋)不属于行纪范畴、。
名义独立性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直接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委托人不直接参与第三方关系。例如货物质量问题,第三人只能向行纪人追责、。
双务有偿性
双方互负义务:行纪人需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需支付报酬。费用一般由行纪人承担,但可另行约定、。
诺成性与不要式性
合同自双方合意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且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至第九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如行纪人需妥善保管委托物、特殊情况下可合理处置瑕疵物品等、。
提示: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关键区别在于行纪人始终以自己名义活动,而间接代理可能因披露委托人转化为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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