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qualified person
by; quilt
【法】 disqualification
person; this
被取消資格者(Disqualified Person)指因違反相關規定或不符合準入條件而被剝奪特定權利或參與資格的個人或實體。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disqualified person"或"disqualifiee",常見于體育賽事、職業認證、法律程式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行政機關可依法取消違法主體的特定資格。牛津法律詞典将"disqualification"定義為"法律禁止某人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正式決定",其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資質缺陷、違規行為成立、程式正義原則適用。
典型應用場景包含:
被取消資格的法律後果具有三重特征:
資格恢複需滿足特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整改期、通過重新考核、獲得特赦令等。美國律師協會(ABA)職業責任守則規定,被取消律師資格者需經5年考察期方可申請複職。
“被取消資格者”指因違反規定、不符合條件或未履行義務等原因,失去原本具備的某項權利或資格的個人或機構。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通常用于法律、考試、競賽等場景,表示因特定原因被剝奪參與資格的主體。其英文翻譯為“disqualified person”。
違規行為
條件不符
逾期或失責
場景 | 具體表現 |
---|---|
教育考試 | 考研因學曆不符或作弊被取消資格 |
法律監護 | 監護人因虐待被撤銷資格 |
項目申報 | 未按時提交材料導緻申報資格失效 |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如《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或考試機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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