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finite thing; res incertae
非特定物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未具體指定或不可單獨區分的物品,對應英文術語"unascertained goods" 或"generic goods"。其法律與商業含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非特定物指僅以種類、質量、數量等通用描述界定的動産,在交易發生時尚未具體指定或與其他同類物分離。例如,合同約定購買"100噸符合國标的山東産一級小麥",在賣方未明确劃撥特定100噸小麥交付前,該标的即為非特定物。
法律效力:物權轉移以特定化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标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非特定物需經特定化(如分揀、标記)後方産生物權效力。
強調物品未從同類中分離确認的狀态,常見于英美貨物買賣法(如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16條)。
側重可替代性,如大宗商品、标準化産品,與"特定物(specific goods)"形成對立。
近似概念,但更側重合同未明确細節的情形。
大宗商品貿易(如原油、谷物)中,賣方在裝運前無需确定具體貨物批次,隻需交付符合合同描述的貨物即可。
企業以庫存、原材料等非特定物設定抵押,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期間内的所有同類財産(《民法典》第396條)。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7條,非特定物風險自交付承運人時轉移,但需滿足"貨物明确标記于合同項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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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物是法律和交易中的常見概念,其核心特征在于可替代性和抽象性,具體解釋如下:
非特定物又稱種類物,指交易中僅以種類、數量、質量等抽象标準界定的物品,而非具體指定某一獨特個體。例如,購買“10噸普通水泥”時,隻要符合标準的水泥均可交付,無需指定具體哪一批次。
提示:實際交易中需注意合同條款是否明确标的物類型,以避免履行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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