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ritime liens
at sea; on the sea
【經】 lien; right of lien
海上留置權(Maritime Lien)是海商法中的核心擔保物權制度,指債權人因特定海事請求對産生該請求的船舶、運費或附屬利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其定義包含三層核心要件:
國際實踐中,海上留置權的行使需通過扣船程式實現。根據《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經締約國法院裁定的船舶司法拍賣可産生全球效力,此為權利執行的關鍵環節。該制度在保障航運業債權人利益與維護國際貿易安全之間發揮着不可替代的平衡作用。
海上留置權是海商法中的擔保物權概念,主要分為海上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類,二者在適用主體、标的物及法律特性上存在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指在海上運輸中,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貨物,并在債務未清償時留置該貨物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
成立條件:
特點:
定義:特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對方未履行義務時,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擔保造船/修船費用受償的權利。
法律特性:
消滅條件:
對比項 | 海上貨物留置權 | 船舶留置權 |
---|---|---|
適用主體 |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等 | 造船人、修船人 |
标的物 | 運輸的貨物 | 建造或修理的船舶 |
法律依據 | 民法、海商法一般規定 | 《海商法》第25條等特别規定 |
優先受償順序 | 通常低于船舶優先權、抵押權 | 優先于船舶抵押權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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