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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海上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ritime liens

分詞翻譯:

海上的英語翻譯:

at sea; on the sea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海上留置權(Maritime Lien)是海商法中的核心擔保物權制度,指債權人因特定海事請求對産生該請求的船舶、運費或附屬利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其定義包含三層核心要件:

  1. 法定性:權利範圍由法律明文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2條明确列舉了五類可主張留置權的情形,包括船員工資、人身傷亡賠償、港口規費、海難救助報酬和船舶侵權造成的財産損失。
  2. 物上追及力:權利附着于船舶本身,不因船舶所有權變更而消滅,這一特性在《國際海事委員會海上留置權公約》第三章中被定義為"隨船而行"原則。
  3. 優先受償順序:在船舶拍賣中,海上留置權人的受償順位通常高于抵押權和一般債權,英國《1906年海事保險法》第39條對此類優先權體系有詳細分級規定。

國際實踐中,海上留置權的行使需通過扣船程式實現。根據《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經締約國法院裁定的船舶司法拍賣可産生全球效力,此為權利執行的關鍵環節。該制度在保障航運業債權人利益與維護國際貿易安全之間發揮着不可替代的平衡作用。

網絡擴展解釋

海上留置權是海商法中的擔保物權概念,主要分為海上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類,二者在適用主體、标的物及法律特性上存在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海上貨物留置權

定義:指在海上運輸中,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貨物,并在債務未清償時留置該貨物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
成立條件:

  1. 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如運費、保管費未支付;
  2. 債權人實際占有貨物:以合法運輸合同為基礎占有貨物;
  3. 貨物屬于債務人所有:僅能留置債務人財産,但部分國家允許例外(如我國允許留置與債權關聯的第三方貨物)。

特點:


二、船舶留置權

定義:特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對方未履行義務時,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擔保造船/修船費用受償的權利。
法律特性:

  1. 法定性:無需協議,直接由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25條);
  2. 标的特定性:僅限造船/修船合同涉及的船舶,不包括其他財産;
  3. 占有依賴性:以占有船舶為前提,失去占有則權利消滅;
  4. 優先性:受償順序在船舶優先權之後、抵押權之前。

消滅條件:


三、兩者區别

對比項 海上貨物留置權 船舶留置權
適用主體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等 造船人、修船人
标的物 運輸的貨物 建造或修理的船舶
法律依據 民法、海商法一般規定 《海商法》第25條等特别規定
優先受償順序 通常低于船舶優先權、抵押權 優先于船舶抵押權

四、實務注意事項

  1. 合法占有是關鍵:兩類留置權均以合法占有标的物為前提,非法占有可能導緻權利無效;
  2. 及時行使權利:若債務人長期不履行,需通過司法程式拍賣标的物以實現債權;
  3. 區分标的權屬:海上貨物留置權可能涉及第三方貨物,需注意法律風險。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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