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ortee
by; quilt
condemn; sentence
banish; exile; transport
【法】 banish; ostracism; relegate
person; this
"被判處流放者"(bèi pànchǔ liúfàng zh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經司法程式被強制遷移至特定區域的罪犯,其英文對應術語為"exiled convict"。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司法判決的強制性、地理隔離的刑罰屬性、政治或刑事犯罪的雙重適用場景。
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辭典》的釋義,流放(exile)區别于普通驅逐,須滿足三個要件:①經國家司法機關正式宣判;②具有明确刑期或永久性;③目的地為法定流放區而非任意地點。中國古代的"發配邊疆"與英國18世紀的"澳洲流放"均屬典型制度實踐,如《清史稿·刑法志》記載流刑分二千裡至三千裡不等。
現代國際法中,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明确禁止任意流放,但保留經正當司法程式判決的例外情形。當前俄羅斯聯邦刑法第47條仍保留"驅逐出境"作為附加刑,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特定罪名。值得注意的是,該刑罰常與剝奪政治權利并科,形成"政治性驅逐"的特殊形态。
“被判處流放者”指古代因犯罪被處以流放刑罰的人,其核心含義和背景可結合曆史制度及社會影響分為以下幾點:
流放是将罪犯強制遷移至偏遠荒僻地區,兼具肉體懲罰與精神摧殘。它通過剝奪罪犯的鄉土歸屬感,達到懲治與震懾目的,是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古代社會以農耕為主,流放地多為自然條件惡劣的邊疆(如海南、伊犁)或未開發區域,被流放者需承受生存壓力與精神孤寂。
古代常見流放地包括:湖北房縣、海南崖州、福建豐州、新疆伊犁等。這些地區或因遠離政治中心,或因環境艱苦,成為統治者懲罰罪犯的首選。
流放不僅是個體懲罰,也帶有政治色彩,常用于清除異己(如李尋、蘇轼等)。部分被流放者通過著書立說或參與當地建設,客觀上促進了邊疆文化發展。
“被判處流放者”既是法律懲戒對象,也是特定曆史環境下社會控制的産物。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流放制度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司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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