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uvenile employment
employ; hire; take on
【經】 employ; employment; hire
adolescent
【法】 juvenile *****
雇用青少年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指雇傭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為Employing Adolescents或Hiring Minors,需嚴格遵循勞動法規的特殊保護條款。以下是詳細解析:
中文釋義
指用人單位招錄16-18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勞動關系,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禁止安排高危作業或超時勞動。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英文對應術語
來源:國際勞工組織(ILO)《Minimum Age Convention》
工時與崗位限制
禁止安排夜間勞動、礦山井下作業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強制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須在入職前及每年安排專項體檢,未通過者不得繼續雇用(《勞動法》第六十五條)。
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權益平衡
允許青少年參與適度勞動以積累社會經驗,但需以保障身心健康和教育權為前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企業責任
雇主需提供技能培訓與心理支持,如麥當勞中國"青年員工發展計劃"通過 mentorship 促進職業成長。
來源: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CSR China)
來源:國際勞工組織《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雇用青少年”需根據具體年齡界定合法性與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童工(未滿16周歲)
根據《勞動法》定義,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童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雇傭其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若違反,将面臨以下後果:
青少年工人(16-18周歲)
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合法就業,但禁止安排其從事危險、繁重或影響健康的工作(如井下、高空、放射性作業等)。
主要涉及《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上述法律原文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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