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rcenary army
雇傭軍(英文:mercenary)指以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為主要動機,受雇于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參與武裝沖突的軍事人員。根據《日内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1977年)第47條定義,雇傭軍需同時滿足六個要件,包括非沖突方國民、非官方派遣、作戰動機為私利、報酬遠高于正規軍等。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牛津英語詞典》将"mercenary"追溯至拉丁語"mercenarius",原意為"為報酬工作的人"。該詞在14世紀英語文獻中首次出現時,特指接受外國軍事雇傭的士兵群體。現代國際法框架下,聯合國《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國際公約》(1989年)明确禁止雇傭軍活動,已有35個國家批準該公約。
曆史案例顯示,15世紀意大利傭兵隊長(condottieri)制度、19世紀法國外籍軍團組建初期,均屬典型雇傭軍形态。當代私營軍事公司(如美國黑水公司)的業務活動常引發關于"新型雇傭軍"的法律争議。中國《刑法》第七章第三百四十五條明确規定,組織或參加雇傭軍屬于危害國防利益罪。
雇傭軍(Mercenaries)是以金錢為主要目的而參戰的職業軍人,其定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總結如下:
根據1977年《日内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雇傭軍需滿足以下條件():
雇傭軍是國際沖突中的特殊群體,其存在伴隨法律和道德争議。現代國家多依靠正規軍隊維護安全,雇傭軍活動在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屬非法。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日内瓦公約》或相關軍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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