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rcenary army
雇佣军(英文:mercenary)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主要动机,受雇于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参与武装冲突的军事人员。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1977年)第47条定义,雇佣军需同时满足六个要件,包括非冲突方国民、非官方派遣、作战动机为私利、报酬远高于正规军等。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牛津英语词典》将"mercenary"追溯至拉丁语"mercenarius",原意为"为报酬工作的人"。该词在14世纪英语文献中首次出现时,特指接受外国军事雇佣的士兵群体。现代国际法框架下,联合国《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1989年)明确禁止雇佣军活动,已有35个国家批准该公约。
历史案例显示,15世纪意大利佣兵队长(condottieri)制度、19世纪法国外籍军团组建初期,均属典型雇佣军形态。当代私营军事公司(如美国黑水公司)的业务活动常引发关于"新型雇佣军"的法律争议。中国《刑法》第七章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组织或参加雇佣军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
雇佣军(Mercenaries)是以金钱为主要目的而参战的职业军人,其定义和特点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总结如下: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雇佣军需满足以下条件():
雇佣军是国际冲突中的特殊群体,其存在伴随法律和道德争议。现代国家多依靠正规军队维护安全,雇佣军活动在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属非法。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日内瓦公约》或相关军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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