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釋放令"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lease Order",指由司法機關或執法部門籤發的正式法律文書,用于終止對在押人員的羁押狀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文件需明确記載被釋放人身份、釋放依據及生效時間三項核心要素。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的釋放令包含兩種類型:一是因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二是羁押期限屆滿後的"解除羁押通知書"。二者均需由人民檢察院籤發并加蓋公章,公安機關收到後應立即釋放被拘留人。
在普通法體系中,release order的籤發需遵循"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原則。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Ex parte Bollman (1807),當法院認定羁押缺乏法律依據時,須立即籤發釋放令終止非法拘禁狀态。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0條第2款特别規定,預審法庭在确認指控前,若認為繼續羁押不符合司法公正,有權籤發臨時釋放令(interim release order),但被釋放人需遵守定期報告等強制措施。
“釋放令”是由法律或行政機構發出的正式指令,用于解除對某人的拘押狀态,恢複其人身自由。以下是詳細解釋:
釋放(shì fàng)
令(lìng)
“釋放令”即指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發布的、要求解除對特定人員拘押狀态的正式文件。例如:
英語中,“釋放令”可譯為order for discharge(解除羁押令)或order of acquittal(無罪釋放令),具體術語需結合法律體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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