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s
國際可航水道(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s)指根據國際條約或習慣法,向所有國家船舶開放、允許自由通航的跨國界天然或人工水道。此類水道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基礎與通行權
國際可航水道的法律地位通常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7條确立,規定所有國家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例如多瑙河、萊茵河等跨國河流,其通行規則受《巴塞羅那國際通航水道制度公約》約束。
地理與功能屬性
此類水道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連接兩個及以上國家的海洋或重要經濟區,二是具備實際通航價值。如蘇伊士運河作為人工水道,縮短了亞歐航線約44%航程,被國際海事組織(IMO)列為A類戰略航道。
管理機制
通常由沿岸國共同組建委員會實施管理,例如國際湄公河委員會(MRC)通過《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合作協定》,協調流域内六國的航運規則與生态保護标準。這類機構運作依據可參考世界銀行《國際水道合作指南》。
争端解決
國際法院(ICJ)在2010年“阿根廷-烏拉圭紙漿廠案”判決中,重申沿岸國對國際可航水道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他國合法權益,該判例被納入《國際水道法公約》第7條解釋文件。
“國際可航水道”是一個與國際貿易和航運密切相關的術語,其核心定義和法律依據可綜合如下:
國際可航水道(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指連接兩個及以上國家或國際海域,允許船舶自由通航的天然或人工水道。這類水道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國際可航水道的通行權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區域性協定約束,例如:
需注意“國際可航水道”與“國際水域”的區别:前者強調水道的通航功能及法律框架,後者是海洋法中的地理概念(如公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水道的通航規則或案例,可查閱國際海事組織(IMO)文件或相關公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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