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will; general will
"共同意志"(common will)是政治哲學與法學領域的核心概念,指社會成員通過理性協商形成的集體決策意向。在漢英詞典中常對應"general will"(盧梭術語)或"collective volition"兩種譯法,其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哲學本體論 源自盧梭《社會契約論》的"volonté générale"(法文原詞),指超越個人私利的公共福祉追求。日内瓦大學政治哲學研究中心指出,這種意志具有不可分割性,當個體意志與集體意志沖突時,公民有義務服從共同意志(Jean-Jacques Rousseau Institute, 2023)。
法律實踐特征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将其定義為"立法過程的共識凝結機制",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體現為對公序良俗的價值整合(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21)。這與普通法系中的"collective intent"理論形成跨法系呼應。
語言學演變 《牛津漢英大詞典》第3版記錄該詞在20世紀漢語中的語義遷移:原佛教術語"共業所感"(karma-generated collective will)經日本學者譯介,轉化為現代政治學術語(Oxford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 2020)。
“共同意志”是政治哲學中的重要概念,尤其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密切相關。以下從核心内涵、理論辨析和實踐維度進行解釋:
共同意志(General Will)指社會成員基于公共利益形成的集體意志,其本質是通過理性協商達成的、超越個人私利的最高道德準則。盧梭認為,共同意志并非個體意志的簡單疊加,而是全體公民以公共福祉為目标,通過平等參與形成的共識。
盧梭提出,每個人兼具“自然人”和“公民”雙重身份:
共同意志通過社會契約實現,具體表現為法律。法律不僅是強制規範,更是共同意志的理性表達,如稅收制度需平衡個人貢獻與公共福利。
盧梭的共同意志常被質疑可能導緻“多數人暴政”,但他在《社會契約論》中強調,真正的共同意志需滿足兩個條件:①議題具有普遍性(如立法而非具體行政);②公民充分知情并獨立判斷。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盧梭思想與其他哲學家(如霍布斯、洛克)的差異,可查閱《社會契約論》原著或政治哲學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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