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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航水道英文解释翻译、国际可航水道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s

分词翻译:

国际的英语翻译:

international
【计】 internation

可航水道的英语翻译:

【法】 navigable waterway

专业解析

国际可航水道(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s)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习惯法,向所有国家船舶开放、允许自由通航的跨国界天然或人工水道。此类水道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法律基础与通行权

    国际可航水道的法律地位通常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7条确立,规定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例如多瑙河、莱茵河等跨国河流,其通行规则受《巴塞罗那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约束。

  2. 地理与功能属性

    此类水道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连接两个及以上国家的海洋或重要经济区,二是具备实际通航价值。如苏伊士运河作为人工水道,缩短了亚欧航线约44%航程,被国际海事组织(IMO)列为A类战略航道。

  3. 管理机制

    通常由沿岸国共同组建委员会实施管理,例如国际湄公河委员会(MRC)通过《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协调流域内六国的航运规则与生态保护标准。这类机构运作依据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水道合作指南》。

  4. 争端解决

    国际法院(ICJ)在2010年“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判决中,重申沿岸国对国际可航水道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该判例被纳入《国际水道法公约》第7条解释文件。

网络扩展解释

“国际可航水道”是一个与国际贸易和航运密切相关的术语,其核心定义和法律依据可综合如下:

定义与特征

国际可航水道(International Navigable Waterway)指连接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国际海域,允许船舶自由通航的天然或人工水道。这类水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跨国连通性:如莱茵河连接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形成欧洲重要航运网络。
  2. 国际法地位:依据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其通航规则需遵守国际条约,保障各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3. 战略与经济价值:例如苏伊士运河(地中海-印度洋)、巴拿马运河(大西洋-太平洋)等,承担全球约12%海运贸易量。

主要类型

法律规范

国际可航水道的通行权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区域性协定约束,例如:

相关概念辨析

需注意“国际可航水道”与“国际水域”的区别:前者强调水道的通航功能及法律框架,后者是海洋法中的地理概念(如公海)。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水道的通航规则或案例,可查阅国际海事组织(IMO)文件或相关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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