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servitudes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國際地役權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漢英詞典角度釋義:
國際地役權指一國根據國際條約,允許他國在本國特定領土範圍内行使某種有限權利的法律關系。該權利附着于特定領土,不因領土主權變更而消失(屬地性),其設立需基于國家間的明示同意(通常以條約為準)。英文對應術語為"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或"State Servitude",強調其作為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屬性。
權利主體與客體
來源:經典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界定國家地役權為“一國領土受制于他國既定使用權” 。
法律特征
來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條确認條約對領土權利的約束效力 。
典型類型
來源:國際法院“印度領土通行權案”(1960年)明确積極/消極地役的分類标準 。
國際地役權平衡了國家主權平等與國際合作需求:
國際地役權是國際法中的特殊概念,指一國根據條約允許他國在本國領土或資源上行使特定權利,或為本國領土使用設定限制。以下是綜合解釋:
國際地役權源于國内民法地役權的類比(),但在國際法框架下,其主體為國家,通常通過條約确立。例如,A國允許B國在其領土上鋪設輸油管道,或限制某區域軍事化以滿足他國利益()。
國際法學界對“國際地役權”概念存在争議。部分學者認為其本質是國家主權的特殊限制,而非嚴格的地役權()。例如,永久中立國(如瑞士)的法律地位常被視作一種國際地役。
需注意,國際地役權的適用需嚴格遵循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且現代國際法更傾向于用“領土特殊制度”等表述替代這一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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