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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地役權英文解釋翻譯、國際地役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national servitudes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地役權的英語翻譯: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專業解析

國際地役權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漢英詞典角度釋義:

國際地役權指一國根據國際條約,允許他國在本國特定領土範圍内行使某種有限權利的法律關系。該權利附着于特定領土,不因領土主權變更而消失(屬地性),其設立需基于國家間的明示同意(通常以條約為準)。英文對應術語為"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或"State Servitude",強調其作為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屬性。


核心要素解析

  1. 權利主體與客體

    • 主體(受益國):享有地役權的國家(如通行權、管線鋪設權)。
    • 客體(承役地):承擔義務的領土所屬國(如允許他國軍隊過境)。

      來源:經典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界定國家地役權為“一國領土受制于他國既定使用權” 。

  2. 法律特征

    • 屬地性:權利依附于特定領土(如直布羅陀海峽的通行權),不因主權變更失效。
    • 條約性:須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确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
    • 有限性:僅限條約約定的特定用途(如不得在非軍事區駐軍)。

      來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2條确認條約對領土權利的約束效力 。

  3. 典型類型

    • 積極地役:他國主動利用承役國領土(如鋪設輸油管道、設立軍事基地)。
    • 消極地役:承役國承諾不在特定領土從事某些行為(如邊境非軍事化)。

      來源:國際法院“印度領土通行權案”(1960年)明确積極/消極地役的分類标準 。


與國際法原則的關聯

國際地役權平衡了國家主權平等與國際合作需求:


權威參考來源

  1. 《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第9版,領土主權章節。
  2.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年。
  3. 國際法院案例: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 (Portugal v. India), ICJ Reports 1960.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地役權是國際法中的特殊概念,指一國根據條約允許他國在本國領土或資源上行使特定權利,或為本國領土使用設定限制。以下是綜合解釋:

1.基本定義

國際地役權源于國内民法地役權的類比(),但在國際法框架下,其主體為國家,通常通過條約确立。例如,A國允許B國在其領土上鋪設輸油管道,或限制某區域軍事化以滿足他國利益()。

2.核心特征

3.與國内地役權的區别

4.争議與複雜性

國際法學界對“國際地役權”概念存在争議。部分學者認為其本質是國家主權的特殊限制,而非嚴格的地役權()。例如,永久中立國(如瑞士)的法律地位常被視作一種國際地役。

5.典型示例

需注意,國際地役權的適用需嚴格遵循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且現代國際法更傾向于用“領土特殊制度”等表述替代這一術語。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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