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servitudes
international
【计】 internation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国际地役权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汉英词典角度释义:
国际地役权指一国根据国际条约,允许他国在本国特定领土范围内行使某种有限权利的法律关系。该权利附着于特定领土,不因领土主权变更而消失(属地性),其设立需基于国家间的明示同意(通常以条约为准)。英文对应术语为"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或"State Servitude",强调其作为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属性。
权利主体与客体
来源:经典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界定国家地役权为“一国领土受制于他国既定使用权” 。
法律特征
来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条确认条约对领土权利的约束效力 。
典型类型
来源:国际法院“印度领土通行权案”(1960年)明确积极/消极地役的分类标准 。
国际地役权平衡了国家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需求:
国际地役权是国际法中的特殊概念,指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或资源上行使特定权利,或为本国领土使用设定限制。以下是综合解释:
国际地役权源于国内民法地役权的类比(),但在国际法框架下,其主体为国家,通常通过条约确立。例如,A国允许B国在其领土上铺设输油管道,或限制某区域军事化以满足他国利益()。
国际法学界对“国际地役权”概念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其本质是国家主权的特殊限制,而非严格的地役权()。例如,永久中立国(如瑞士)的法律地位常被视作一种国际地役。
需注意,国际地役权的适用需严格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且现代国际法更倾向于用“领土特殊制度”等表述替代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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