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overnmental arbitrator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國家仲裁人(State Arbitrator)的漢英詞典釋義
一、術語定義
"國家仲裁人"指由國家授權或國際條約認可,負責裁決涉及國家主體(如政府間、國家與私人實體)争議的獨立第三方人士或機構。其核心職能是依據國際法、雙邊協定或國内法,公正處理主權相關的糾紛(如領土争端、投資争議)。英文對應術語為State Arbitrator 或Public Arbitrator,區别于商業仲裁中的私人仲裁員(Private Arbitrator)。
二、法律職能與特征
管轄權來源
國家仲裁人的權力通常源于:
例如,在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中,仲裁人可審理締約國與外國投資者的糾紛。
裁決的強制性
其裁決對當事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可通過《紐約公約》在全球170餘個締約國執行,體現國家主權的有限讓渡。
三、典型場景與權威參考
國際投資争端
如世界銀行旗下的ICSID機制中,國家仲裁人負責審理投資者-東道國争端(ISDS),典型案例包括能源、基建領域的征收補償糾紛。
國家間仲裁
常設仲裁法院(PCA)處理主權國家間的海洋劃界、條約解釋等争議,其仲裁人需具備國際公法專長。
四、與普通仲裁員的區别
對比維度 | 國家仲裁人 | 普通仲裁員 |
---|---|---|
争議性質 | 涉及國家主權或公共利益 | 商業合同、私人糾紛 |
法律依據 | 國際條約、國内公法 | 合同法、商法 |
裁決執行機制 | 國家強制力、國際公約保障 | 國内法院強制執行 |
權威文獻參考
(注:部分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完整展示,可訪問聯合國條約庫、ICSID官網等權威來源核實細節。)
“國家仲裁人”這一表述在中文法律語境中并不常見,更準确的術語應為“仲裁員”或“國家認可的仲裁機構成員”。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仲裁人(或仲裁員)是經法律認可、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負責對民事、商事等争議進行公正裁決。其裁決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可替代傳統訴訟。
國家仲裁人通常隸屬于特定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機構負責組織仲裁程式并監督裁決執行。
需注意中文法律術語中更常用“仲裁員”而非“仲裁人”,後者可能因翻譯或非正式表述産生歧義。
建議:若需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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