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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司法執行英文解釋翻譯、規避司法執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vading justice

分詞翻譯:

規避的英語翻譯:

avoid; dodge; elude; elusion; evadable; evade; shun
【法】 evading; evasion; side-step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執行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計】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經】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專業解析

規避司法執行(Evasion of Judicial Enforcement)指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當事人(如被執行人),故意采取不正當手段逃避、妨礙或抗拒法院強制執行程式的行為。其核心在于主觀惡意與客觀行為的結合,旨在使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無法實現。以下從法律内涵與表現形式兩方面解析:

一、法律内涵

  1. 主觀惡意性

    當事人明知存在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卻蓄意逃避履行。區别于因客觀原因導緻的履行困難,規避執行強調行為人的故意心态(如隱匿財産、虛假交易)。

  2. 侵害司法權威

    行為直接破壞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與執行力,損害法律秩序。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明确規定被執行人需如實報告財産,隱瞞即屬違法。

  3. 行為違法性

    手段通常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如僞造證據、轉移資産)或《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承擔司法強制措施甚至刑事責任。

二、典型表現形式

  1. 財産隱匿與轉移

    • 将名下房産、車輛過戶至親友名下
    • 通過虛假債務協議稀釋資産
    • 利用境外賬戶或數字貨币隱匿資金
  2. 主體身份規避

    • 惡意注銷公司後另設新主體經營
    • 利用法定代表人變更逃避責任
  3. 程式濫用

    • 虛構管轄權異議拖延執行
    • 以和解協議為名轉移財産後毀約

權威參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111條:對僞造證據、轉移財産等行為可處以罰款、拘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3年修正)
    • 第255條:被執行人財産報告義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3年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及刑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0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明确将"以虛假訴訟規避執行"列為失信行為(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修訂)

法律英語定義參考

Evasion of judicial enforcement refers to a debtor's intentional acts to circumvent court enforcement procedures, typically involving concealment of assets, fraudulent transfers, or abuse of legal processes to avoid fulfilling obligations under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網絡擴展解釋

規避司法執行(簡稱“規避執行”)是指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當事人或相關人,通過表面合法或非法手段轉移、隱匿財産,或設置障礙制造無履行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以下從定義、表現形式及法律後果三方面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分類

  1. 廣義定義:涵蓋訴訟程式開始前至執行終結前,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産、設置障礙的行為,例如在債務産生期間轉移財産。
  2. 狹義定義:特指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財産、虛構法律關系等方式逃避義務。

二、常見表現形式

  1. 隱匿或轉移財産
    • 将財産登記至他人名下,或通過離婚析産、贈與等方式轉移財産。
    • 低價轉讓資産,造成無足夠財産可供執行。
  2. 虛構法律關系
    • 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或擔保,優先清償虛假債權。
  3. 利用身份或程式漏洞
    • 自然人長期躲避或下落不明,法人法定代表人失聯。
    • 濫用訴訟程式拖延執行,例如反複提出執行異議。
  4. 惡意降低履行能力
    • 在訴訟階段提前變賣財産,或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金。

三、法律後果及應對措施

  1. 法院強制措施
    • 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拍賣財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2. 刑事責任
    • 情節嚴重者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13條)。
  3. 申請執行人應對
    • 提供財産線索,協助法院追查到期債權或執行款物。

法律依據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院判例及法律條文,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相關司法案例或權威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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