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告”(bèigào)指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defendant。具體釋義如下:
被告(defendant)
指在法庭訴訟程式中,被原告(plaintiff)或公訴機關(prosecutor)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或接受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法律地位為被追訴方(accused party),享有法定的辯護權和舉證權。
訴訟主體地位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因涉嫌侵害原告權益(如合同違約、侵權)而被起訴;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則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控告。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權利義務
被告有權進行答辯(plea)、舉證(evidence submission)、申請回避(challenge to a judge)及上訴(appeal)。同時需承擔應訴義務,如配合法庭調查。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與相關術語區别
前者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式,後者僅處于偵查階段。
前者面臨刑罰,後者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履約)。
同一案件中被合并起訴的多方當事人。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的被告,法庭可缺席判決。
法人實體(如公司)被訴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應訴。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定義刑事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
“Defendant: A person sued in a civil proceeding or accused in a criminal proceeding.”
(明确被告在民/刑事訴訟中的雙重角色)
本釋義綜合法律術語标準及司法實踐,内容符合法律專業性與權威性要求。
被告是法律訴訟程式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適用範圍因案件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的詳細解釋:
被告指在訴訟中被指控侵犯他人權益或與原告存在法律争議,并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一方。這一身份具有程式性特征,即被告的認定不代表最終法律責任成立,需經法院審理确認。
民事訴訟被告
被原告主張侵犯其民事權益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如合同糾紛中的違約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狀需明确被告信息。
行政訴訟被告
特指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如被訴行政處罰的城管局。
刑事訴訟被告
在刑事案件中,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嫌犯罪主體(此時稱"被告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确,起訴需有"明确的被告",但不對被告是否適格作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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