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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當權利英文解釋翻譯、破産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當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neficium competentiae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保留的英語翻譯: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生活的英語翻譯:

get along; get on; life; livelihood; living; move; subsistence
【計】 livingwage
【醫】 animation; biosis; life; living; vita; vitality

必需的英語翻譯:

be indispensable to; need
【醫】 besoin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正當的英語翻譯:

even; in the very act of; just when; justness; legality; legitimacy
【經】 propriety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在破産法律體系中,"破産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當權利"(Bankrupt's Right to Retain Necessities of Life)指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依法保留維持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基本生存所需物品的法定豁免權。該權利體現了法律對基本人權與生存尊嚴的保障,平衡了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生存需求。以下從法律内涵與實踐維度展開分析:


一、法律内涵解析

  1. 權利主體與範圍

    權利主體為被宣告破産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保留對象需符合"生活必需物"(Necessaries)标準,通常包括:

    • 基本衣物、炊具、卧具等家庭必需品
    • 職業必需工具(如工匠器械、專業書籍)
    • 基本醫療設備與輔助器具
    • 宗教禮拜物品(部分法域認可) 法律依據: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明确破産財産分配順序,司法解釋通過"最低生活保障"條款隱含該權利;英國《破産法1986》第283條設立"除外財産"(Excluded Property)制度。
  2. 正當性法理基礎

    • 生存權優位原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确認基本生存權優先于財産權
    • 社會公共利益考量:避免破産人陷入絕對貧困而增加社會救濟負擔(世界銀行《破産處理原則》第C.4條)
    • 人道主義豁免:大陸法系"不得扣押的財産"(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11條)與英美法系"豁免財産"(Exempt Property)制度均體現此理念。

二、權利行使的實踐邊界

  1. 必要性判斷标準

    法院通常采用"客觀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标準,參考因素包括:

    •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 家庭成員數量與健康狀況
    • 物品實際使用頻率與替代可能性 案例參考:美國聯邦破産法院在Reed v. Vaughan案中确立"必需品價值需與債務人社會地位相符"的裁量規則。
  2. 限制性條款

    該權利不得濫用,存在三項法定限制:

    • 禁止保留奢侈品(如珠寶、收藏品)
    • 價值上限約束(如中國部分地區設定人均保留財産價值≤當地低保标準12倍)
    • 惡意轉移財産無效(《企業破産法》第31條撤銷權條款)

三、比較法視野下的制度差異

法域 法律依據 保留範圍典型示例
中國 《企業破産法》司法解釋三 人均必需家具、衣物、食品;唯一住房
美國 《聯邦破産法典》§522 住宅權益$27,900豁免;機動車$4,650
歐盟 《破産條例(EC)1346/2000》 文化必需品;兒童教育用品
日本 《民事執行法》第131條 農具;佛壇神龛;薪炭燃料

四、社會功能與法價值

該權利通過保障破産人重新社會化能力,實現三重法治功能:

  1. 生存保障功能:防止"破産即赤貧"的極端後果(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
  2. 經濟恢複功能:保留職業工具支持再就業(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破産改革原則》)
  3. 倫理平衡功能:矯正"債務奴隸制"的實質不公(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破産制度現代化報告》)

學術參考:

該權利作為現代破産法的文明标志,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同時,維系了債務人生存發展的倫理底線,彰顯了法律對人本價值的終極關懷。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當權利”是指個人破産程式中,債務人依法享有保留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物品的權利。這一權利體現了法律對債務人基本生存權的保障,避免因破産導緻其陷入極端困境。以下從法律依據、豁免範圍和正當性三方面詳細解釋:

一、法律依據

  1. 地方性法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确規定了債務人可保留的豁免財産範圍,包括生活必需品、教育及醫療相關物品等。
  2.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三條,将類似原則擴展至執行程式,禁止對基本生活必需物品采取強制措施。

二、豁免財産範圍

法律允許保留的財産主要包括:

三、正當性基礎

  1. 人權保障:生存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保留生活必需物是保障債務人及家屬基本尊嚴的必要措施。
  2. 社會秩序維護:避免債務人因破産陷入赤貧,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3. 法律執行人性化:平衡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生存需求,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
  4. 防止過度負債影響:通過保障基本生活,為債務人保留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促進經濟恢複。

需注意的是,豁免財産的範圍和标準可能因地區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深圳作為個人破産試點地區,其規定更為具體,而其他地區可能參照司法解釋執行。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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