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trajurisdictional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beyond; outsid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管轄權以外的”對應英文術語“extraterritorial”或“beyond the jurisdiction”,指某事件、行為或個人處于特定司法管轄區法律權限範圍之外的情形。以下從法律定義、應用場景及權威依據三方面解析:
“管轄權以外的”描述不受本國或本地區司法機構法律約束的狀态,具體包含兩層含義: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1條,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國使領館館舍及外交官職務行為屬于典型的管轄權外區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14條)。
法院對境外證據的調取需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程式(參照《海牙取證公約》第1條)。
境外服務器運營的網絡服務可能構成“管轄權規避”,需適用長臂管轄原則(參考最高法涉網絡糾紛司法解釋)。
定義“extraterritorial”為:“Beyond the geographic limits of a particular jurisdiction”(第11版,第680頁)。
指出國家行使域外管轄權需符合“真實聯繫原則”(如國籍、重大影響等)(A/CN.4/711)。
“管轄權以外的”本質是法律效力邊界問題,需結合國際條約、國内法及具體行為性質綜合判定。實務中需警惕濫用域外管轄引發的國際法沖突。
“管轄權以外的”指的是某些案件或事項不在某一國家、法院或機構的法定管轄範圍之内。以下是具體解釋:
“管轄權以外的”強調法律權力的邊界,既涉及國家主權的相互尊重(國際層面),也關乎司法體系内不同法院的分工(國内層面)。實際案件中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判斷管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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