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nagership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auditorship; capacity; dignity; status
【法】 attorneyship; standing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管理人身份"指經法定程式授權對特定財産或事務行使管理職責的主體資格。其核心要素包含:
一、法律定義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9條确立的法定地位,特指遺産管理人、破産管理人等具有特定管理權限的自然人或機構(中國人大網,民法典正式文本)。
二、權責特征
三、身份标志 • 法院任命書(letter of appointment) • 管理人執業資格證書(需通過國家統一考試) • 在履職文件中的法定署名權
四、行為限制 受《企業破産法》第27條約束,不得擅自處分重大資産或進行關聯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該術語的權威英譯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采用"fiduciary capacity",強調其信義義務本質。在跨境法律文書中,需注意普通法系下"trustee"與大陸法系"administrator"的職責差異。
“管理人身份”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含義,主要分為法律和管理學兩個層面:
無因管理人
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當事人。
破産程式中的管理人
根據《企業破産法》,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破産財産的管理與處分。
指組織中負責協調資源、決策和監督的成員,需通過他人實現目标。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或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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