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imbursable expenditur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defray; disburse; expend; outgo; outlay; pay
【經】 disburse; disbursements; expenditure; outgo; outgoings; outlay; pay out
payout
可收回支出 (kě shōu huí zhī chū) / Recoverable Expenditure
在財務會計和商務語境中,“可收回支出”指企業或個人預先支付、但預期可通過特定方式收回或獲得補償的成本或費用。這類支出通常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資産(如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在資産負債表中暫時列示,待實際收回時再調整處理。其核心在于“可收回性”,即存在合理依據證明款項未來能夠回流。
預期補償性
支出後存在明确的收回途徑,例如:
來源:《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財政部,2017)
資産屬性
符合資産定義(由過去交易形成、企業控制且含未來經濟利益),需滿足:
來源:《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IASB)
稅務處理差異
部分可收回支出(如增值稅留抵退稅)可能影響稅務申報,但會計上仍按權責發生制确認資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類型 | 案例 | 收回方式 |
---|---|---|
合同保證金 | 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 項目完成後原路返還 |
多繳稅款 |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超額預繳 | 稅務退庫或抵減後期稅款 |
保險理賠 | 財産險預付維修費 | 保險公司按定損賠付 |
供應商返利 | 采購量達标後獲得的返點 | 沖減應付賬款或現金返還 |
“可收回支出”需區别于無法收回的“沉沒成本”(Sunk Cost),後者指已發生且不影響未來決策的支出(如研發失敗投入),會計上直接費用化。
權威參考來源:
“可收回支出”是一個財務或會計領域的術語,通常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預先支付、但未來可通過某種形式收回或補償的成本或費用。其核心特點在于“可收回性”,即這類支出并非完全消耗,而是存在回收的可能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回收性
這類支出在發生時可能表現為費用或資産,但企業預期未來能通過退款、補償、資産變現等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金額。例如:預付的押金、保證金、某些項目投資的預付款等。
會計處理
在財務報表中,可收回支出通常被歸類為“流動資産”(如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或“非流動資産”(如長期應收款),具體取決于回收時間的長短。若最終無法收回,則需轉為費用或損失。
與不可收回支出的區别
不可收回支出(如日常水電費、工資)是徹底消耗的資源,無法追回;而可收回支出具有潛在的返還或補償機制。
押金或保證金
企業租賃設備時支付的押金,合同結束後可全額或部分收回。
預付賬款
提前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若交易取消或未完全履行,可能部分退回。
項目投資預付款
在合作項目中預先支付的資金,若項目終止或未達标,可能按協議條款收回。
保險理賠墊付款
企業為事故先行墊付的費用,後續通過保險理賠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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