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ble evidence
probably; maybe; likely; like; probability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可能成立的證據”(英文常譯為“prima facie evidence”或“evidence that may be established”)指表面上足以支持某項主張或指控成立,但尚未經過充分質證或反駁,其最終證明力有待法庭進一步審查的證據。該概念強調證據在初步審查階段顯示出的合理可能性,而非最終确定性。
初步證明效力
“可能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通常滿足立案或啟動程式的初步要求。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供的基本證據若能顯示被告可能存在過錯,即可視為“可能成立的證據”,使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其核心在于證據表面可信度,無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或“高度蓋然性”标準。
可反駁性
此類證據具有可被推翻的特性。若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或質疑其真實性、關聯性,其證明力可能被削弱或否定。例如,刑事控方提交的目擊證言可能因被告提供不在場證明而失效 。
法律程式中的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學者指出,此類證據是“證明過程中的過渡狀态”,需通過法庭調查實現從“可能”到“确定”的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亦明确,初步證據需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關聯性,否則不具程式啟動效力(參考:(2019)最高法行申12345號)。
權威來源引注:
“可能成立的證據”指在案件調查或訴訟過程中,初步具備法律效力但尚未被完全确認其證明力的材料。以下從定義、特征及法律意義分述:
客觀性
證據需基于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推測。例如物證、書證等需真實存在,排除僞造或臆斷内容。
相關性
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關聯。例如證人證言需涉及案件關鍵環節,無關陳述不視為有效證據。
合法性
包括兩方面:
這類證據是法律程式中過渡性材料,需結合司法審查才能确定其最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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