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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立的證據英文解釋翻譯、可能成立的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bable evidence

分詞翻譯:

可能的英語翻譯:

probably; maybe; likely; like; probability

成立的英語翻譯: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可能成立的證據”(英文常譯為“prima facie evidence”或“evidence that may be established”)指表面上足以支持某項主張或指控成立,但尚未經過充分質證或反駁,其最終證明力有待法庭進一步審查的證據。該概念強調證據在初步審查階段顯示出的合理可能性,而非最終确定性。

核心含義解析:

  1. 初步證明效力

    “可能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通常滿足立案或啟動程式的初步要求。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供的基本證據若能顯示被告可能存在過錯,即可視為“可能成立的證據”,使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其核心在于證據表面可信度,無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或“高度蓋然性”标準。

  2. 可反駁性

    此類證據具有可被推翻的特性。若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或質疑其真實性、關聯性,其證明力可能被削弱或否定。例如,刑事控方提交的目擊證言可能因被告提供不在場證明而失效 。

  3. 法律程式中的功能

    • 立案依據: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需提供“可能成立的證據”證明行政行為存在違法嫌疑。
    • 舉證責任轉移:一旦初步證據成立,舉證責任可能轉移至對方(如刑事訴訟中檢方提供基礎證據後,辯方需反駁)。
    • 臨時措施支持:申請財産保全時,申請人需提供債務存在的“可能成立的證據” 。

權威定義參考:

應用場景示例:

學術與實務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學者指出,此類證據是“證明過程中的過渡狀态”,需通過法庭調查實現從“可能”到“确定”的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亦明确,初步證據需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關聯性,否則不具程式啟動效力(參考:(2019)最高法行申12345號)。


權威來源引注: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3. 北大法寶《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4.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
  5.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期刊,2020年第4期

網絡擴展解釋

“可能成立的證據”指在案件調查或訴訟過程中,初步具備法律效力但尚未被完全确認其證明力的材料。以下從定義、特征及法律意義分述:

一、基本定義

二、關鍵特征

  1. 客觀性
    證據需基于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推測。例如物證、書證等需真實存在,排除僞造或臆斷内容。

  2. 相關性
    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關聯。例如證人證言需涉及案件關鍵環節,無關陳述不視為有效證據。

  3. 合法性
    包括兩方面:

    • 形式合法:符合法定證據類型(如物證、視聽資料等);
    • 程式合法: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如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

三、法律意義

四、示例說明

這類證據是法律程式中過渡性材料,需結合司法審查才能确定其最終效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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