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ble evidence
probably; maybe; likely; like; probability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可能成立的证据”(英文常译为“prima facie evidence”或“evidence that may be established”)指表面上足以支持某项主张或指控成立,但尚未经过充分质证或反驳,其最终证明力有待法庭进一步审查的证据。该概念强调证据在初步审查阶段显示出的合理可能性,而非最终确定性。
初步证明效力
“可能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通常满足立案或启动程序的初步要求。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基本证据若能显示被告可能存在过错,即可视为“可能成立的证据”,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其核心在于证据表面可信度,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可反驳性
此类证据具有可被推翻的特性。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质疑其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明力可能被削弱或否定。例如,刑事控方提交的目击证言可能因被告提供不在场证明而失效 。
法律程序中的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指出,此类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过渡状态”,需通过法庭调查实现从“可能”到“确定”的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亦明确,初步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关联性,否则不具程序启动效力(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2345号)。
权威来源引注:
“可能成立的证据”指在案件调查或诉讼过程中,初步具备法律效力但尚未被完全确认其证明力的材料。以下从定义、特征及法律意义分述:
客观性
证据需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主观推测。例如物证、书证等需真实存在,排除伪造或臆断内容。
相关性
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例如证人证言需涉及案件关键环节,无关陈述不视为有效证据。
合法性
包括两方面:
这类证据是法律程序中过渡性材料,需结合司法审查才能确定其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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