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ndard contract provisio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标準合同規定(Standard Contractual Provisions)指由權威機構預先拟定、供不特定對象重複使用的規範性協議條款。該法律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預先确定性(Predetermined Nature) 合同條款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如國際商會、中國标準化研究院)在交易發生前制定,體現《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12條關于格式條款的制定原則。
法律約束機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标準條款需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的"顯著提示義務",即采用特殊字體、顔色等方式提醒締約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該原則與英國《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2(2)條具有法理共通性。
跨國適用體系 在跨境貿易中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第2.1.19條,标準合同需滿足"合理通知+實質公平"的雙重驗證标準,該規則已被倫敦國際仲裁院應用于2019年标準合同糾紛仲裁案。
中國司法實踐中,标準合同效力認定遵循"條款接受方無協商權+提供方未盡提示義務"的二元判定标準,該規則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號指導性案例中得到明确闡釋。
标準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且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法律規定和核心要點如下:
公平原則
提供方需公平确定雙方權利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排除對方權益,否則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提示與說明義務
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如加粗、特殊标注)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要求進行解釋。
無效條款情形
若條款免除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條款無效。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以勞動合同為例):
标準合同可協商修改,但需雙方達成一緻,且變更内容需明确記載。例如購房合同中,補充條款需經雙方确認生效。
如需具體合同範本或條款細節,可參考法律數據庫(如律圖、華律網)的模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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