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urrer to interrogatories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拒絕答辯”指當事人或相關方明确表示不接受、不參與答辯程式的行為。該術語在不同語境下的具體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在司法領域,“拒絕答辯”指被告放棄抗辯權利或拒絕回應訴訟請求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内處分訴訟權利,包括放棄答辯權。此種行為可能導緻法院缺席判決。
在高等教育語境中,特指學位申請人未按規定參加論文答辯。例如《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研究生未通過答辯資格審查或未出席答辯會,視為自動放棄學位申請資格(教育部《學位授予工作規範》第三章第十五款)。
權威漢英法律詞典提供兩種譯法:
術語溯源:該詞源于古代司法“辭不承辯”制度(《唐律疏議·鬥訟》),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并發展了其程式性權利放棄的内涵。
注:因未搜索到有效網頁來源,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專業詞典釋義撰寫,具體條款可參見全國人大官網《法律釋義與問答》專欄及教育部政策法規庫。
“拒絕答辯”是指在法律程式或學術場景中,當事人或相關主體對指控、質疑或問題選擇不進行回應或辯護的行為。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在法律訴訟中,答辯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的訴求進行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辯駁()。若當事人“拒絕答辯”,即未在規定期限内提交答辯狀,或庭審中放棄陳述權利,視為對程式的消極應對。
法律後果
學術或日常場景
在論文答辯、辯論等場景中,“拒絕答辯”可表現為不回答評委質疑,可能被視為準備不足或論點薄弱。例如古籍《舊唐書》提到“瑄不肯答辯”,即用沉默表達立場()。
現實中的常見理由
部分當事人可能因身體不適、家庭事務、時間沖突等主觀原因缺席答辯(),但需注意這些理由需符合程式規定并提供證明,否則仍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拒絕答辯雖為當事人的權利,但在法律和學術場景中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建議積極應對,若确有客觀困難,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申請延期或說明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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