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tandard contract provis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标准合同规定(Standard Contractual Provisions)指由权威机构预先拟定、供不特定对象重复使用的规范性协议条款。该法律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预先确定性(Predetermined Nature) 合同条款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交易发生前制定,体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2条关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原则。
法律约束机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准条款需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显著提示义务",即采用特殊字体、颜色等方式提醒缔约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该原则与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2(2)条具有法理共通性。
跨国适用体系 在跨境贸易中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第2.1.19条,标准合同需满足"合理通知+实质公平"的双重验证标准,该规则已被伦敦国际仲裁院应用于2019年标准合同纠纷仲裁案。
中国司法实践中,标准合同效力认定遵循"条款接受方无协商权+提供方未尽提示义务"的二元判定标准,该规则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明确阐释。
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法律规定和核心要点如下:
公平原则
提供方需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排除对方权益,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提示与说明义务
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如加粗、特殊标注)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解释。
无效条款情形
若条款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以劳动合同为例):
标准合同可协商修改,但需双方达成一致,且变更内容需明确记载。例如购房合同中,补充条款需经双方确认生效。
如需具体合同范本或条款细节,可参考法律数据库(如律图、华律网)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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