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ssible evidenc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接受的依據”(kě jiēshòu de yījù)指能夠被認可或采納作為判斷、論證或決策基礎的有效證明材料或合理理由。其核心對應英文概念為"acceptable basis" 或"admissible evidence"(尤其在法律語境中),強調依據需滿足特定标準才能被采信。以下是詳細解析:
“可接受的” (Acceptable)
指符合既定标準、規範或共識,能夠被相關方(如法庭、學術界、管理機構)認可和采納的特性。例如:
證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相關性且來源合法,方能成為“可接受的依據”。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對“acceptable”的釋義,強調“滿足最低要求或社會規範” []。
“依據” (Basis/Evidence)
指支撐論點、結論或行動的事實、數據、法律條文或邏輯推理。例如:
科學研究的結論需以實驗數據為依據;法律判決需以可接受的證據為前提。
來源:劍橋大學出版社《劍橋英漢雙語詞典》對“basis”的釋義,定義為“支撐某事物的根本原則或事實” []。
法律領域
“可接受的依據”常指符合證據規則的可采信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如經合法程式獲取的文書、物證或專家證言。例如:
法庭僅将符合《證據法》規定的材料視為判決的可接受依據。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dmissible evidence”的司法定義 []。
學術與政策制定
指經同行評審的研究數據或權威機構報告,例如:
IPCC氣候報告是各國制定減排政策的可接受依據。
來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評估報告引用規範 []。
“合理依據”側重邏輯必要性(如合理懷疑),而“可接受的依據”強調符合外部标準(如法律或學術規範)。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reasonable basis”的司法解釋 []。
“可接受的依據”是一個結合“可接受”與“依據”的複合詞,需從兩部分理解:
該詞常用于正式或專業語境,需确保依據的客觀性和可驗證性。例如,法律上不可接受的依據可能包括非法獲取的證據(結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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