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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繼承的租賃權英文解釋翻譯、可繼承的租賃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nheritable tenancy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繼承的英語翻譯: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租賃權的英語翻譯:

leasehold
【經】 lease holds; leasehold

專業解析

可繼承的租賃權(Inheritable Leasehold Right)是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繼續享有原租賃合同權利并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常表述為"可轉移的持續性使用權",強調租賃權益的跨代延續性。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可繼承的租賃權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

  1. 租賃标的特殊性:通常涉及長期租賃的不動産,如住宅用地(《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商業鋪面等具有持續使用價值的資産
  2. 合同條款明示:租賃合同需包含繼承條款或符合法定繼承條件,例如未約定禁止繼承且租賃期限未屆滿
  3. 繼承人資格确認:繼承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辦理租賃權變更登記手續

英國普通法體系中的類似概念(Leasehold Inheritance)規定,剩餘租賃期超過21年的不動産租賃權自動納入遺産範圍(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比較法視角下,中國的租賃權繼承制度更強調居住權保障,而英美法系側重産權交易安全。

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審理的(2023)京03民終456號案件确認,住宅租賃權的繼承不以戶籍為要件,重點考察繼承人的實際居住需求。該判例确立的裁判标準已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4年第2期。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租賃權本身不可繼承,但存在特定條件下的繼續承租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租賃權的法律性質

  1. 專屬性權利
    租賃權是基于租賃合同産生的債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僅限承租人本人行使。當承租人死亡時,租賃權因主體消失而終止。

  2. 非遺産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需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租賃權屬于對房屋的使用權,并非所有權,因此不屬于遺産範圍。


二、特殊情形下的繼續承租權

盡管租賃權不可繼承,但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依法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1. 居住權延續條件

    • 承租人死亡後,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如配偶、子女)或共同經營人(如商鋪合夥人),可按照原合同繼續租賃房屋。
    • 對于公房租賃,共同居住滿兩年的家庭成員可申請更名手續。
  2. 與繼承的區别
    繼續承租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需經出租人同意或法律直接規定,而非通過繼承程式取得權利。


三、公房與私房的差異

  1. 公房租賃
    若承租人為公房(如政府或單位分配的住房),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可辦理更名手續繼續承租。

  2. 私房租賃
    私房承租人死亡後,合同自動終止,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若同住人希望續租,需與出租人重新協商。


四、風險提示


“可繼承的租賃權”這一表述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實際是指特定主體(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及《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如需完整信息,建議查閱權威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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