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tension of validity of bids
投标有效期的延長 (Extension of Bid Validity Period)
在招投标領域,“投标有效期的延長”指招标方與投标方通過書面協議,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屆滿前,将投标文件的法律約束力延續至新期限的行為。該操作需雙方協商一緻,通常因評标時間不足、項目複雜需延期決策等客觀原因觸發。
法律效力延續
延長期間,投标文件中的價格、條款等承諾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銷投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若招标方未在延長期内發出中标通知,投标自動失效。
書面協議必要性
延長需通過招标文件的補充通知或雙方籤署的獨立協議确認,避免口頭約定。投标人需書面回應是否同意延期,否則視為放棄投标(世界銀行采購指南第2.38條)。
風險管理
投标人可要求招标方提供延期補償(如調整保證金條款),以對沖市場波動風險;招标方則需評估延期對項目進度的影響,避免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明确有效期延長的程式要求(國務院令第613號)。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規定,延期需保障投标人公平性(第31條)。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紅皮書指出,延期可能導緻投标人重新核算成本,招标方應審慎處理(第1.1.6.8款)。
注:引用來源基于現行法規及國際通用條款,具體操作需以實際項目合同及屬地法律為準。
投标有效期的延長是指在原投标有效期屆滿前,因評标、定标或籤訂合同等流程未完成,招标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長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規定的期限,從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用于保證招标人有足夠時間完成評标、定标及籤訂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有效期内完成流程,招标人可依法延長該期限。
主要依據包括《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八條等,明确規定了延長程式、投标人權利及招标人義務。
通過以上機制,投标有效期延長既保障了招标流程的合規性,也平衡了投标人的權益。如需完整法規條文,可查閱《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等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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