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bility to pay; taxable capacity
pay taxes
【經】 pay duty; taxation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納稅能力(Tax Capacity)指納稅人基于其經濟狀況承擔稅款繳納義務的客觀能力,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核心衡量标準。該概念在漢英對照法律文本中常譯為"ability to pay"或"tax-bearing capacity",具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經濟收入基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納稅能力首先體現為居民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連續性收入。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指出,OECD國家普遍采用"淨收入扣除基本生計費用"作為測算基準。
資産持有狀态
不動産、金融資産等非流動性財富構成潛在納稅能力。中國社科院《財産稅改革研究》顯示,全球38個主要經濟體已将房産評估價值納入納稅能力考量體系。
可扣除必要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成本可稅前扣除。世界銀行《全球納稅報告》強調,醫療、教育等剛性支出應作為納稅能力調整項。
稅法量化标準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操作規範》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制,通過稅率階梯體現"量能課稅"原則。例如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部分按45%稅率計征,形成納稅能力與稅負的正向關聯。
該概念的英文對應詞"tax capacity"在國際稅收協定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注釋》明确,跨國企業納稅能力判定需結合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原則。美國IRS第15號公告則規定,非居民納稅人需按"實際聯繫原則"确認應稅能力範圍。
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和承受稅收負擔的能力,也是國家制定稅收制度、确定稅率及稅負的重要依據。其核心在于衡量納稅人經濟實力與稅收分配的匹配性,具體可從以下維度理解:
納稅能力分析為稅收制度設計提供依據,确保稅負分配既滿足財政需求,又避免過度加重納稅人負擔。例如,累進稅率制度即通過區分不同收入群體的納稅能力實現公平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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