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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信用證英文解釋翻譯、可撤銷的信用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信用證的英語翻譯:

【計】 LC

專業解析

可撤銷信用證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國際貿易支付結算中一種特定類型的信用證安排。其核心含義在于:

  1. 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Feature):

    •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Issuing Bank) 在信用證有效期内,無需事先通知受益人(Beneficiary),也無需征得其同意,即可隨時單方面修改(Amend)或撤銷(Revoke)信用證條款或效力的信用證。
    • 這是其與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最根本的區别。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并通知受益人,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及受益人各方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為受益人提供了更強的付款保障。
  2. 開證行的權利與受益人的風險 (Issuing Bank's Right & Beneficiary's Risk):

    • 可撤銷信用證賦予了開證行極大的靈活性。如果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通常是買方)的資信狀況發生變化、交易背景出現疑問,或者開證行自身風險偏好調整,開證行可以隨時終止信用證的效力。
    • 對受益人(通常是賣方)而言,接受可撤銷信用證意味着收款風險顯著增加。即使受益人已經備貨、發貨,甚至在貨物運輸途中,隻要開證行在受益人交單議付前撤銷了信用證,受益人将面臨無法通過信用證獲得付款的風險,隻能轉而依賴買方的商業信用,或處理貨物、承擔損失。
  3. 操作機制與通知要求 (Operation & Notification):

    • 雖然開證行撤銷或修改信用證無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但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盡管UCP600主要規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精神也常被參考)或信用證本身的條款,開證行通常有義務将撤銷或修改的通知及時送達通知行(Advising Bank)。
    • 關鍵點在于:如果可撤銷信用證已被通知行通知給了受益人,那麼開證行的修改或撤銷隻有在通知行收到相關指示并轉達給受益人後才生效。 然而,在通知送達受益人之前,開證行已經發出了撤銷/修改指令,受益人對此并不知情。
    • 更需警惕的是,如果開證行指定了另一家銀行(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在信用證到期前進行了付款、承兌或議付,那麼即使開證行在此之前發出了撤銷通知,它對該指定銀行的償付責任仍然有效。但這并不能直接保護受益人,因為受益人通常需要先将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
  4. 實際應用與現狀 (Practical Use & Current Status):

    • 由于可撤銷信用證對賣方(受益人)風險過高,缺乏付款保障,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極少被使用。賣方通常要求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作為交易條件。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現行版本UCP600 第 3 條明确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這意味着,根據 UCP600 開立的信用證,除非明确标注為‘可撤銷(Revocable)’,否則一律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這進一步限制了可撤銷信用證的使用空間,幾乎使其成為曆史概念。實踐中,如果信用證未明确标注“不可撤銷”,但適用UCP600,則自動視為不可撤銷。

可撤銷信用證是一種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安排,受益人收款保障極低。由于其高風險特性,且UCP600默認信用證為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已基本被淘汰,不可撤銷信用證是保障賣方權益的标準支付工具。賣方應避免接受可撤銷信用證。

網絡擴展解釋

可撤銷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特殊的信用證類型,其核心特點在于開證行可單方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具體定義和特點如下:

一、定義

可撤銷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有效期内,無需事先通知受益人(出口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隨時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但若指定銀行在收到撤銷通知前已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完成付款、承兌或議付,開證行仍需履行償付責任。

二、主要特點

  1. 開證行主導權
    開證行可基于進口商需求(如市場變化、資金問題等)隨時撤銷或修改條款,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銀行和進口商手中。

  2. 受益人風險高
    出口商可能面臨信用證被單方面撤銷的風險,尤其在貨物已發運但未完成議付的情況下,可能導緻無法收款。

  3. 有限保障條款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8條,若銀行在撤銷前已接受符合要求的單據,則仍需承擔付款義務。

三、適用場景

四、注意事項


以上内容綜合了國際慣例和實務操作要點,如需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UCP600》或咨詢專業金融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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